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立文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吉×××××1号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立文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肢安装费,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在治疗、评残和安装假肢后另行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