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学功 审 判 员 黎晓静 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 书记员:何伦波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引发致二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一、侯某1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先行赔偿了李某一100000元,取得到两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拟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委托湖南省永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出具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