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李晓红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其提交关于被告人韩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相关书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韩某案发后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应按自动投案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1案发后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应按自动投案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1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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