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与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书面表示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对上诉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根贤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刘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虎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虎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判决民事赔偿部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龚某某应赔偿上诉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552元。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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