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再次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一审中平安公司申请对陈红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确定陈红属九级伤残,且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详细阐述了鉴定过程和方法。平安公司上诉称伤残等级鉴定时鉴定人没有亲自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测定,没有照片或视频资料客观保存鉴定数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二、关于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的问题。陈红虽系农村户口,自2017年10月起一直在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兴龙大道20幢145号门面房内居住生活,从事铝合金加工、销售服务,并于2017年12月购买了位于永川区海棠大道XXX号1幢16-3号房屋。平安保险上诉称,陈红未在购买的房屋内居住,其子女居住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罗宇寒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罗宇寒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5785元,而一审法院确认罗宇寒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5875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陈红对此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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