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与李年超王和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济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作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依据之一的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速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系通过摩托车与地面的摩擦系数、摩托车倒地滑痕距离等因素计算碰撞时周济春驾驶车辆的车速。而根据生效判决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后,摩托车系因路沿外石头堆及行道树阻挡而停下,且案发时公路虽为沥青路面但是路沿为水泥碎石混凝土、路沿外为沙石泥土地面,鉴定机构未考虑上述因素,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不能准确反映周济春当时所驾驶车辆的车速。交警部门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周济春对事故无责任依据不足。 事故发生后,周济春在公安机关陈述其在事发前的车速大概五十多码,其陈述的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案发当日周济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能够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另外,周济春在发现道路前方10米远处躺着两个人后立即踩刹车,货车仍然没刹住,更佐证其当时车速较快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与陈红吕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5民终173号
阅读更多...周永兵与廖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周永兵的伤残等级情况,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取的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周永兵不配合检查,导致该司法鉴定中心无法确定周永兵的伤残等级。一审法院因此暂未支持周永兵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考虑到周永兵尚有内固定未取出,治疗尚未结束,周永兵可在行内固定取出术后再重新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另行向廖勇和人保公司主张权利。对于车辆维修费680元,周永兵二审中举示了车辆维修发票,可以证明该项损失的存在,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误工费标准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永兵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标准,一审结合本案基本情况确认误工费标准为100元/天较为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外,对于被上诉人在廖勇在二审中提出涉案两次鉴定费用均应当由周永兵自行承担的问题,因廖勇并未提起上诉,且两次鉴定费用均系为确定损害后果而发生,应当由廖勇自行承担。综上,本院确定周永兵的全部损失为:医药费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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