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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与李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济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恰当。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作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依据之一的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速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系通过摩托车与地面的摩擦系数、摩托车倒地滑痕距离等因素计算碰撞时周济春驾驶车辆的车速。而根据生效判决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后,摩托车系因路沿外石头堆及行道树阻挡而停下,且案发时公路虽为沥青路面但是路沿为水泥碎石混凝土、路沿外为沙石泥土地面,鉴定机构未考虑上述因素,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不能准确反映周济春当时所驾驶车辆的车速。交警部门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周济春对事故无责任依据不足。 事故发生后,周济春在公安机关陈述其在事发前的车速大概五十多码,其陈述的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案发当日周济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能够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另外,周济春在发现道路前方10米远处躺着两个人后立即踩刹车,货车仍然没刹住,更佐证其当时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周济春并未采取除踩刹车降速外的其他有效措施避让躺在道路上的杨仁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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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与陈某某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再次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一审中平安公司申请对陈红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确定陈红属九级伤残,且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详细阐述了鉴定过程和方法。平安公司上诉称伤残等级鉴定时鉴定人没有亲自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测定,没有照片或视频资料客观保存鉴定数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二、关于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的问题。陈红虽系农村户口,自2017年10月起一直在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兴龙大道20幢145号门面房内居住生活,从事铝合金加工、销售服务,并于2017年12月购买了位于永川区海棠大道XXX号1幢16-3号房屋。平安保险上诉称,陈红未在购买的房屋内居住,其子女居住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罗宇寒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罗宇寒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5785元,而一审法院确认罗宇寒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5875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陈红对此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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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2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周某某的伤残等级情况,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取的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周某某不配合检查,导致该司法鉴定中心无法确定周某某的伤残等级。一审法院因此暂未支持周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考虑到周某某尚有内固定未取出,治疗尚未结束,周某某可在行内固定取出术后再重新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另行向廖某和人保公司主张权利。对于车辆维修费680元,周某某二审中举示了车辆维修发票,可以证明该项损失的存在,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误工费标准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某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标准,一审结合本案基本情况确认误工费标准为100元/天较为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外,对于被上诉人在廖某在二审中提出涉案两次鉴定费用均应当由周某某自行承担的问题,因廖某并未提起上诉,且两次鉴定费用均系为确定损害后果而发生,应当由廖某自行承担。综上,本院确定周某某的全部损失为:医药费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鉴定费29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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