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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与陈红吕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与陈红吕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5民终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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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兵与廖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 0

周永兵与廖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于周永兵的伤残等级情况,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取的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周永兵不配合检查,导致该司法鉴定中心无法确定周永兵的伤残等级。一审法院因此暂未支持周永兵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考虑到周永兵尚有内固定未取出,治疗尚未结束,周永兵可在行内固定取出术后再重新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另行向廖勇和人保公司主张权利。对于车辆维修费680元,周永兵二审中举示了车辆维修发票,可以证明该项损失的存在,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误工费标准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永兵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标准,一审结合本案基本情况确认误工费标准为100元/天较为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外,对于被上诉人在廖勇在二审中提出涉案两次鉴定费用均应当由周永兵自行承担的问题,因廖勇并未提起上诉,且两次鉴定费用均系为确定损害后果而发生,应当由廖勇自行承担。综上,本院确定周永兵的全部损失为:医药费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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