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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4)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彭某某137426.4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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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延石上诉提出,自己不是肇事摩托车所有权人,也没有将摩托车交给孙某甲驾驶,自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孙延石将贾招区的摩托车骑回家后,长期搁置在家,作为肇事摩托车的实际管理人,明知肇事摩托车无牌照,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肇事摩托车被无驾驶证的被告人孙某甲驾驶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孙延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按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承担总损失的30%共计51750.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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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军良 代理审判员  闫 艳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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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苏军良代理审判员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书记员: 王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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