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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强发针纺织品经营部、廊坊明某(集团)永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强发针纺织品经营部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强发针纺织品经营部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年限,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原告虽然没有证据证实其工资的数额,但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数额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因被告也不能举证证实原告的实际工资数额,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每月工资2100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3150元(2100×1.5)。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其请求本院不予司法审查。原告要求被告廊坊明某(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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