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陕西省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陕西省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起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起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雇于吴某某麻将馆,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从事了添茶倒水、保洁等工作,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利润分成,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按照公通字[2014]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印发)第三条、第七条,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幕某某开设赌场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明知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输赌博数据,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报酬受雇于胡某某,在赌场内记账、报注,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赌场使用的场地是否由赵某某提供以及赵某某是否收取费用仍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