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动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已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0840元,并得到其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审前社会调查,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动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万某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已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0万元,得到其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孝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审前调查结果,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三)、(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虽然主动报警,当被害人从地上起来离开时,被告人也离开现场。案发四天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郑某对因其交通肇事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9318元应负赔偿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辩护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及其他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60000元,并得到其谅解。根据对被告人谢某某的审前社会调查,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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