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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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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某某、张某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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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诉郭大喜、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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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郭大喜、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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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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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曾某某董xx)与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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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家勇、康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治疗伤病主要取决于医院,侵权人和受害人并不能控制医院使用医保用药还是非医保用药,人民财保固始支公司质证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六、一组证据:1、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麻竹高速黄冈段房建第FJ-1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一份,其主要内容为胡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在其单位上班,月薪4000元,按单位规定每月发80%工资,剩余20%工资年终一起补发,因2015年11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需长期休息,故于2015年11月底正式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麻竹高速黄冈段房建第FJ-1项目部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黄冈红安城关分理处发放给胡某某的月工资流水清单一份,该工资单流水显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麻竹高速黄冈段房建第FJ-1项目部每月发放给胡某某的工资为3200元。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在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麻竹高速黄冈段房建第FJ-1项目部务工,有相对固定的工资收入,故其误工损失应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被告康某某、人民财保固始支公司对以上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误工损失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3200元/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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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肖某、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作为肖某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70271.31元。2.误工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21987元/年÷365天×167天=10059.81元。3.护理费参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21987元/年÷365天×167天=10059.81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67天=16700元。5.营养费计算为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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