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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忠与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系争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且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为本案系争借款的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开暋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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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系争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且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为本案系争借款的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开暋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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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系争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且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为本案系争借款的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开暋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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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系争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且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为本案系争借款的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开暋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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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系争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且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为本案系争借款的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开暋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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