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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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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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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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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梁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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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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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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