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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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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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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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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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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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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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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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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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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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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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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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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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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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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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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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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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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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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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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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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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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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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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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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