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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某辉锦泰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被上诉人陈运辉乘坐上诉人首约公司指派的由被上诉人徐鸿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约公司作为直接与乘客陈运辉发生客运关系的承运人,应当就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首约公司与佳浩公司之间的《网约车合作协议》系双方内部约定,并不能以此替代首约公司的承运人责任。 综上所述,首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上诉人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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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某称2019年9月10日的承诺书系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其出具的,但曾某某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曾某某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该承诺书合法有效,曾某某应按照该承诺书的内容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2019)渝0116民初11388号案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该案判决案外人黄徐丹赔偿魏德芬的医疗费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根据曾某某的承诺内容,其应在法院判决收到赔付款后,向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结付所欠费用,但曾某某在(2019)渝0116民初113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一直未申请执行,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且其在二审中自认现已收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赔付的部分款项,故已符合承诺书中的支付条件,本院对曾某某关于支付医疗费条件尚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因此,曾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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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某某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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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某某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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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某某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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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某某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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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某某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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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与金某某洛阳市豪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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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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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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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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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阳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牛保国不具有从事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免责条款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阳某保险公司并未举示其与案涉车辆的登记公司豪运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就免责事项所做的约定,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存在该项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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