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毅辉锦泰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被上诉人陈运辉乘坐上诉人首约公司指派的由被上诉人徐鸿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约公司作为直接与乘客陈运辉发生客运关系的承运人,应当就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首约公司与佳浩公司之间的《网约车合作协议》系双方内部约定,并不能以此替代首约公司的承运人责任。 综上所述,首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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