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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杨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现向债务人王某娴追偿款项,于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被告王某娴称该笔债务系受案外人李某某胁迫产生,但未提供可推翻生效判决的依据,故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某娴作为(2011)扬广民初字第138号案件中借款的实际债务人本应按期归还借款,然因其一直怠于归还,致使担保人即本案原告杨某某最终被法院执行了298,648.98元,对此原告并未恶意扩大损失,可就其已承担的超出借款本金的损失向被告进行追偿。被告王某娴另提出,根据2017年3月14日的“字据”中的表述,可以确认原告在已支付298,648.98元的前提下仅向被告追索18.3万元债务,故不得再以被执行的款项金额提出主张,但结合“字据”的上下文意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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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马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将所享有第三人1%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亦支付了全部的股权转让款,被告退还了原告2万元股权转让款,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8万元股权转让款。被告辩称,仅同意原告撤回2万元相应的股权,将原告受让的股权比例减少为0.8%,故不同意退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原告提出了撤回全部股权转让款,被告表示同意,并承诺分期还款,最迟2018年1月底前付清。由此可见,被告同意了原告提出的撤回股权转让款的要求;第二、955号生效判决书也已认定了“2017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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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黄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黄某2向原告借款用于被告杨某某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投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现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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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曹某、范犇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某向原告借款,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由原告提供的《借据》、《说明》、银行转账凭证和《还款计划书》作为证据,被告曹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且认可尚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范犇屋在《还款计划书》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在本案中同意对被告曹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利息(含逾期利息)无不妥,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且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计算方式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本院依法对原告的第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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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莫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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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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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某、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函》,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之条件,申请人陈某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30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琼书记员: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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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与南通登耀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安禹都洗浴休闲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被告登耀公司、禹都公司未到庭抗辩,且五被告均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承诺》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现两份《借款协议》的签署人均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原告在签约后也实际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刘传赓、被告曹文娟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认可。借款到期后,被告刘传赓、被告曹文娟理应按约履行,现被告刘传赓、被告曹文娟未按约足额还本付息,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剩余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责任。关于被告刘传云的责任承担,针对被告刘传云抗辩1,500,000元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按照被告刘传云的抗辩意见,借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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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与上海康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乌某某主张其对康某公司享有1,538.5万元的债权,康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乌某某对其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康某公司的债权金额进行专项审计,本院认为,结合康某公司清算案件审计情况以及双方之前数次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本案中对康某公司债权进行专项审计亦缺乏可行性。本院综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各方举证情况,对原告乌某某申报的债权逐项进行分析:  一、原告主张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间为康某公司垫付各项投入费用共计675万元。  原告为此提供相关支出的财务账册封面,并主张相关凭证保存在清算组处。康某公司表示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有误,且相关支出均无合同及支付凭证、绝大部分没有发票,故此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上述垫付费用理应举证予以充分证明,现其仅对账册封面数字简单相加即提出有关主张,且无相关合同、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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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尚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常某某与尚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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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蔚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某国际科教有限公司、金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蔚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某国际科教有限公司、金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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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香与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月香与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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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裘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原告邱某某主张以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在登记机构登记的的债权本金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超出登记部分的债权本金无权优先受偿。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则认为,应当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中国银行与高玉龙、张媛媛签订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订立合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相关催收费用、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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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肖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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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朱俊某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经被告签名的借条原件,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对借条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2019年3月2日,被告因渔船需要向原告借款2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同时还约定:1、借款人承诺按双方约定日期还款,如有逾期还款,需要向出资人说明情况并同意支付相应的滞纳金。2、如因此次借款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借款人及担保人一方承担,如诉讼、保全、执行及律师费等。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根据借条记载,被告借款系为渔船需要,故本案系一起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年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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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杜某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顺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杜某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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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甘某与汪某、殷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述两类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涉案民事案件判决前,他案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被告汪某与案外人董涛共同欠两告借款1000余万元。本案中,(2018)沪0112民初26726号民事判决,南京市建邺区金隅紫京府XX幢XXX室房屋产权被告殷某所有,致使被告汪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故两原告与(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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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忠良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借款按债务人要求交付第三方亦视为债权人履行了借款的交付义务。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原件、原告名下邮政账户明细原件各一份佐证。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合意、借期、利息的约定。账户明细证明原告借款消费方式的支付。原告因有利可图且被告是商会秘书长,出于对其信任而同意出借的解释尚属合理。被告对借款合同无异议,亦认可系争款原告系通过刷POS机支付,但抗辩该款系转至机主被告妹妹曾福英账户,再由曾福英于次日和几天后分20万、10万转至借款使用人案外人黄某某账户、而非转至其账户以证明其本人未收悉该款,所以系争款无交付之实,借贷关系因此不成立。原告对此解释刷POS机是受被告指定操作,事先并不知道该POS机机主为何人,只知道该店铺是被告经营致原告认为机主就是被告。原告该解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且在2524号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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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刘某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刘某某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刘某某在取得借款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后,理应将借款返还给原告,然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催讨后仅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余款至今未予清偿。虽然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向其催讨后出具借条注明的还款期限为2019年9月6日,但是,原告在被告刘某某出具该借条后与被告刘某某进行联系,因被告刘某某将原告的通话联系方式添加至黑名单,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刘某某进行联系。被告刘某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相信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不返还借款之事实存在,况且,被告刘某某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将借款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返还剩余借款18万元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虽然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刘某某在原告于2018年6月9日向其催讨借款时,理应将借款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刘某某未予将借款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自2018年6月9日起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之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刘某某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并要求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邹某银行账户内,且被告邹某在原告催讨后将借款2万元返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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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郑某某与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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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孟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争议在于:一、在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主债权予以确定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债权金额是否仍享有抗辩权;二、如果被告享有上述抗辩权,本案被告应否及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本案系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与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之间就保证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证机关就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未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亦并非(2017)沪黄证执字第111号《执行证书》载明的当事人。因此,公证机关所出具的上述执行证书仅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主债权以及原告与执行证书上载明的保证人之间保证责任的确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就涉案保证合同项下其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债权金额,仍享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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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某与朱某某、刘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上述四项情形需全部满足方能认定案外人的主张成立,其中第(四)项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包括了对政策限制的忽略。在本案中,本院因执行朱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而查封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至今。虽然诸某某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与刘某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且已约定了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间而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但因涉案房屋系动迁安置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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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长某与施网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以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为依据要求被告施网明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三份借条出具时,两被告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袁某在三份借条上均签字认可,故涉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归还。首先,关于借款本金,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两被告于收到第一笔借款当日即向原告转账3,000元,虽然第一份借条对借款利息并未约定,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此系第一笔借款的利息,故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院认定第一笔借款本金为9.7万元。第二笔借款11万元,两被告辩称其并未收到其中的现金2.7万元,原告亦认可该笔款项系贷款手续费2.1万元及两个月的利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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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周某与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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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苏08民终24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的书面协议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与拆迁人及其代理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于当日取得拆迁人向其发放的补偿差价款704244元,即应按与原告之间的约定向其支付涉案款项,至今未支付,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于法不悖,可获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某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某上述款项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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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康与宋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与郝定玉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属实,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债务确认书是被告确认其与郝定玉之间借款关系的有效凭证,本院予以认定。郝定玉过世后,原告依据郝定玉生前遗嘱,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但其诉请金额应以被告在债务确认书中确认的为准,其余部分已经诉讼,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拖欠借款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宋月青本院公告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月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返还原告郝永康借款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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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闵文静与何某某、张淑君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在本案中能否排除执行需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及当庭表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何某某、张淑君与高麟、童年凤于2018年2月22日签订为XXXXXXX《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存在虚假买卖、倒签合同的事实;二、高麟、童年凤是否在2018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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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与姜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系争房屋为原、被告结婚登记后购买,且登记于原、被告二人名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二人共同共有。现原、被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二人的共有基础丧失,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系争房屋现由被告居住使用,且目前尚存的抵押贷款主贷人为被告,故本院认为房屋判归被告较为适宜,应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的折价款。  关于被告应支付的折价款数额。经查明,本案中已支付的房款分为两部分,即首付款及已还房贷。关于首付,被告陈述大部分来源于案外人的某某,生效判决也已经对此作出认定,且判定60万元的某某中有50万元应由原、被告共同负责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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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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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淮安迅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沁岑谷公司作为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林某公司返还车辆,林某公司虽然可以基于运输合同行使留置权,但1,569.3元服务费系因借款形成,而借款债权及其所形成的服务费并非留置担保的范围,故对上诉人主张的服务费1,569.3元,本院不予支持。”  再查,2014年7月31日,迅驰公司由案外人赵昊昆、李鸣、及被告周某某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由周某某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谈话笔录、(2018)苏08民终3300号二审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迅驰公司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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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刘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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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要求给予一年半时间进行还款,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某借款12万元。  二、被告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借款利息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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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傅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明确,原、被告全部款项往来中的第6-12笔合计总金额为21,500,000元加上2011年12月30日收条写明的1,000,000元现金构成为本案所涉的借款本金的交付,剩余款项原告另案起诉主张权利【即(2018)沪0117民初5578号案件】,与本案借款无关。已还款中,2011年6月27日及8月22日还款的1,240,000元为本案借款本金的清偿,其他还款系针对(2018)沪0117民初5578号案件借款本金的清偿。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本金为2,1260,000元。被告淮德公司及傅某彬对于全部款项的收取均无异议,对于本案中已经签署的收条、借条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是代第三人新铜城公司收取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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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薛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确认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薛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被告薛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薛某某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原告与被告薛某某均认可为1,932,265.29元,且有银行还款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薛某某认可在2018年5月1日后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并同意按照银行向原告收取的利息标准即年利率6%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这一主张,本院认为,对于本案借款,两被告并未共同出具相应的借贷凭证予以确认,现仅有被告薛某某个人认可所收到的款项为借款,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袁某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借款金额达2,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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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董某与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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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张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本案中,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退一步而言,即使原告所述其向徐德荣银行卡存款15万元的情况属实,根据其在庭审中关于徐德荣银行卡系用于被告公司经营的陈述,该15万元也无法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借款。此外,张少平在中沪往来明细下方签名确认的备注内容并未涉及借款主体,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本院实难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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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方与丛某某、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蔡正方与丛某某、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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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赞科美容用品有限公司、王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上海赞科美容用品有限公司、王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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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江海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诸法院,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以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原告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原告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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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中华与伏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梁中华与伏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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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张某某与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两原告代被告陈某支付了执行款,被告陈某认可借款并同意返还,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王某是否应当返还该款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两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有借贷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两原告未能提供债权凭证或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王某与两原告存在借贷合意,两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并且,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对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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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千合(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铃某等其他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法律关系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千合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给原告,不参与股票操作,不参与利润分配,定期收取固定回报,到期收回本金,原告向被告千合公司提供保证金用于担保,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中采用何种担保形式,是否提供保证金、借款用途和使用方式是否限定为买卖股票和必须在指定股票账户内进行操作,都不会改变本案中一方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而另一方取得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本质属性,只是这种借款的当事人基于款项高风险的特殊用途而强化了保障机制,其法律关系仍为借款合同。  在确定法律关系后,可以得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为原告和被告千合公司,被告谢玲兰并非借款合同关系的一方,其在合同中的义务仅为受千合公司的指令出借股票账户,至于后来形式上变成了谢玲兰将股票账户出借给刘华珍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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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张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张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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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其向被告转账交付500,000元的凭证,被告认可该转账金额均系其向原告借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某某借款500,000元。  如被告郭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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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某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滨海新城医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虽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也并不排斥双方可另行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实际共同经营、管理新城医院,在此期间若原告有后续投入,可直接以投入计算,无需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现被告出具了借条,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构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审理笔录等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涉案借贷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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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沈某某、王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系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该《借款协议》第十六条已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某某、王某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沈某某、王某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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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蒋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与蒋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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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苏州晓某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苏州晓某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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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法庭对韦某某与弘博公司间的款项往来情况组织双方经过核对、确认。剔除双方有争议的刘学根3000万元和涉案2000万元外,韦某某共支付给弘博公司XXXXXXXX.86元,弘博公司共支付给韦某某XXXXXXXXX元(其中含葛中华、弘博公司主张的用于归还涉案借款的2000万元)。如果按韦某某的意见(即应计入刘学根的3000万元,且涉案2000万元未归还),仅从往来金额看,弘博公司多付了XXXXXXX.14元。如果按葛中华、弘博公司意见(即不应计入刘学根的3000万元,且涉案2000万元已归还),仅从往来金额看,弘博公司多付了1XXXXXXX.14元。根据以上对账结果,显然无法推定涉案的2000万元已还清……”。常州中院遂于2017年9月15日判决葛中华支付韦某某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驳回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葛中华不服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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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法庭对韦某某与弘博公司间的款项往来情况组织双方经过核对、确认。剔除双方有争议的刘学根3000万元和涉案2000万元外,韦某某共支付给弘博公司XXXXXXXX.86元,弘博公司共支付给韦某某XXXXXXXXX元(其中含葛中华、弘博公司主张的用于归还涉案借款的2000万元)。如果按韦某某的意见(即应计入刘学根的3000万元,且涉案2000万元未归还),仅从往来金额看,弘博公司多付了XXXXXXX.14元。如果按葛中华、弘博公司意见(即不应计入刘学根的3000万元,且涉案2000万元已归还),仅从往来金额看,弘博公司多付了1XXXXXXX.14元。根据以上对账结果,显然无法推定涉案的2000万元已还清……”。常州中院遂于2017年9月15日判决葛中华支付韦某某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驳回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葛中华不服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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