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会昌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会昌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会昌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甲不起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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