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郑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一审在量刑时已考虑郑某某系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已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无量刑过重的情形,故上诉人郑某某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张某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现场被公安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事发后能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观察路面情况不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

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 ...

阅读更多...

欧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欧某某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拨打电话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能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

钟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钟某甲应予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在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在原地等待公安民警赶赴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交通肇事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房某某应予处罚。被告人房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并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赵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可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在撞人后并未停车,而是驾车直接逃离现场,且当时事发现场除王某甲、王某乙外,并无其他人员。另外,被告人赵某甲离开现场后,并未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在收到公安民警的短信后才投案。对被告人赵某甲以“现场有很多人,害怕被殴打,遂驾车离开现场”为由,辩解不属于交通逃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应当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情节。关于被告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规定,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现有证据中 ...

阅读更多...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阚某某应予处罚。事故发生后,阚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积极施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高某应予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积极施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予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汪某某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积极施救,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

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予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拨打“110”、“120”,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江陵县社区矫正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刑罚,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应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高某甲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在原地等待公安民警赶赴现场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还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