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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书写的说明,但仅是对2017年4月28日以前有关情况的说明,从被上诉人提供的2017年7月1日的借据来看,双方在2017年4月28日以后仍有经济往来。鉴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频繁,且上诉人无法说清往来的总金额及有关利息约定、具体还款情况情况,上诉人仅凭部分无法一一对应的还款凭证及双方存有争议的说明来证实涉案借款已经清偿,显然证据不足,另本案涉及的50000元的债务纠纷中,被上诉人系持有欠据原件,作为债务人的上诉人对其已经还款理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无法提供足够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该笔债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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