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说明是在等小张修理部老板温宝成取轮胎未回来的情况下,从小张修理部开车准备去下一家修理部修车的途中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结合被上诉人对该起事故经过所述,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不是在去往小张修理部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同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黄士伟因与被上诉人姜好斌、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8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本案是被上诉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审原告受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审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双方应依照雇佣关系对外承担责任。二、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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