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同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观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后能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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