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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原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原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原XX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原XX及辩护人上诉所提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支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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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张某某、晋某某、冯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驾驶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未抢救受伤人员而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根据《》的规定,参照2015年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应属于丧葬费赔偿项下的内容,且未提供正规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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