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后逃逸,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判处。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而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告人王某甲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王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故本院不再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承担给付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代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予以适度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交通运输人员,因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忽视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交通运输人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马靖浩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于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依法认定自首,被告人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忽视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邰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邰天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邰天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邰天某家属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邰天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案发时,因肇事车辆欧玲牌轻型厢式货车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蒋某某2、蒋某某1、程某某与被告方家属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刘某某、蒋某某1、蒋某某2已实际获得被告方给付的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故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部分的赔偿数额作如下分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某、蒋某某2、蒋某某1关于被害人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5,000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蒋某某2关于被害人蒋某某3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邵某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邵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许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许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潘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翟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关于上诉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其不应负主要事故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翟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按期检验、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非法改装,应不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时,该车辆又严重超载,超出规定334.06%的载重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肯定了本次事故双方车辆接触点位于道路中央单黄虚线上,在两车发生碰撞时,上诉人翟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已侵入对向车道,碰撞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掉入本车道侧沟里,且散落物基本都在本车道侧,故公安机关认定上诉人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靖浩 书记员: 王玉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秩序及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所在社区出具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蔡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贾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贾某某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虽主动联系被害人贾某某亲属,并与被害人贾某某亲属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自首条件,不应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系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酒后超速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甲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邴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邴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原告人要求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为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视为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已经经过了赵某某的同意,赵某某只应承担基于其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赵某某对事故的发生缺少必要的注意义务。故被告人应对其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李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有养老保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肇事逃逸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闫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薛征平 书记员:孙祚龙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秩序及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所在社区出具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黄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包某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方某、张某均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居住地社区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故可考虑对被告人陈某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但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按被告人李某某的过错,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库在道路上倒卧,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库系乙醇中毒,心血中酒精含量为371.7mg/100ml。鉴于李某某、赵某库的过错程度,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各方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该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所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和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贾某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周某某肇事后于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金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沈阳宏运畅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判依据辽宁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且原审被告人系上诉人的雇佣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3无责任,故应当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及保险范围部分,因被告人赵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不予处理。具体赔偿款项及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因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海涵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李某某的护理费,本院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并结合护理级别计算,(101.7元×2天×2人+10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拨打报警电话,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是初犯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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