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妙某的与沙河市国营苗圃场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沙河市国营苗圃场与妙某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5年8月1日至1997年8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妙某的也于1995年的12月份离开沙河市国营苗圃场再未上班,也未给沙河市国营苗圃场提供服务,应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已自行终止,对妙某的要求沙河市国营苗圃场为其办理养老退休等相关手续及1998年至今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妙某的要求沙河市国营苗圃场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沙河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妙某的要求沙河市国营苗圃场为妙某的办理养老退休等相关手续及补偿妙某的1998年至今工资的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