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严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严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保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涂保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到交警大队后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保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监狱管理局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被告人涂保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宝某案发后报警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陈宝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宝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枣阳市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宝某实施社区矫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东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苏东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东旺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并有河南省武陟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苏东旺适宜社区矫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东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周某某请求在场群众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就医治疗后次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杨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到交警大队后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鲁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国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卫国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到交警大队后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卫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黄卫国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会来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会来拨打了报警电话,到交警中队后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会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石家庄市藁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高会来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邓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邓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事故经过,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颜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河南省内乡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杨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范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荆门市掇刀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范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刘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邓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袁某、郭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金华人民陪审员 胡继芳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书记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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