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事发后打电话“120”救治伤者和打电话“110”报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在接到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朋友相聚,小酌几杯,本无可厚非,但驾驶机动车辆时饮酒,是对他人安全的极不负责任和对生命的漠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应遵守交通法规,牢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法律规定,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汲取教训。被害人赵某明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应本着对朋友、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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