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物质损失适当。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所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甲与被害人不存在监护和抚养关系,不具有请求死亡赔偿金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甲虽为被害人堂妹,但在被害人生前已无任何法定近亲属的情况下,由其照顾被害人生活及办理被害人死亡后一切事宜,并经其家族人员共同协商由霍某甲继承被害人遗产等相关权益,故霍某甲有权就因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所提原判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没有合法证据依据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基本情况、实际物质损失以及相应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各赔偿项目、金额及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合法合理,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庞某受伤,被害人姜某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庞某及被害人姜某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揭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犯罪,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婴儿死亡,四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晋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颖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自2017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案发后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崔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公诉机关量刑情节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以认定自首,且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经社会调查,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韩某、刘某甲、荀某受伤,乘坐人刘某乙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和被害人刘某乙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纪某甲受伤,李某乙、纪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因死亡的均是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家属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民事部分的赔偿,且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李某甲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并由此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对量刑情节及建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杨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无证驾车并在肇事后逃逸,应依法加重、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赔偿被害人崔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其赔偿态度也表示认可,故可酌情对被告人左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无证件的拼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赵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有犯罪前科,且系无证、醉酒驾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有投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甲用砖致二被害人轻伤,系持凶器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该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戴某甲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已认罪、悔罪,处以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处以缓刑。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新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新利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韩凤举、于桂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新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系自首,依法可从某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某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对被害人从某处罚的辩护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已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进行评价,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前社会表现良好,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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