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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凤与王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被告太平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太平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该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医疗费1494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50元、营养费3300元,共计160081.8元,故被告太平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误工费33543元、护理费22560元、残疾赔偿金88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500元,共计1670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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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某与河北士某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职工,原告在下班途中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原告因此次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应全部由被告方承担,经本院查明认定,原告方费用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8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51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814元,住院伙食补助4600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共计243908元应由被告士某公司支付;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四十八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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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刘连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7]04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公正,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和造成侵权结果的原因力,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刘连某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刘连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原告郭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李爱红因无事故责任,其损失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在交强险内不预留份额。被告华泰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1万元医疗费,原告认可,应当予以扣除。被告华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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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河北献县红某运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亲属任永杰与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泊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及泊头市第二殡仪馆火化证明证实及事故认定书证实,原告的亲属任永杰负此事故的要责任,被告武长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志东无事故责任。武长勇驾驶的车辆冀JG5668、冀JJT51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献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份、商业第三者险2份,张志东驾驶的车辆冀E62130、冀EE233号挂车实际车主是蒋印锋,登记车主是河北邢台县永兴联合车队,在被告人保财险南宫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份、商业第三者险2份,均有不计免赔特殊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均有投保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亲属任永杰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丧葬费应按2013年河北省交通运输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为23071元,死亡赔偿金按2013年河北省城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10860元,被抚养人董素英,女,1955年9月生人,户籍证明城镇户口,20年生活费为250620元、任德存,男,1952年5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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