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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付厚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南皮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告付厚福承担85%的赔偿责任。依据原告实际伤情及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分别为162天、162天、75天。其中住院期间27天两人护理,出院后135天孟广敏一人护理。依上述认定,原告的具体损失项目及数额如下:1、医疗费16669.14元,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用药明细予以证实;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原告住院27天,按100元/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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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丰某等与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驾驶鲁N×××××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丰玉良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丰玉良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皮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丰玉良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崔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有南皮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201204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崔某某驾驶的鲁N×××××号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赔偿比例为30%。本次事故造成被告崔某某车辆损失10105元、评估费728元、施救费1500元,原告方应对被告的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70%。原告方的损失为:1.医药费9224.58元,有医药费票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2.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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