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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周某某、孙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能够证实原告医疗费65854.23元,原告要求医疗费65854.23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超过60周岁,仅提交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劳动合同不能证实自己与他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自己的劳动收入情况,原告的误工按农民标准每天30元计算,误工期从受伤之日至评残之日前一天共计125天,原告误工费3750元。考虑原告的年龄、伤情、医嘱,原告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护理人员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43.5元/天计算,原告住院26天住院期间护理费7462元。我院委托鉴定出院后护理期限,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护理期30天,应认定为出院后护理期30天,但原告仅要求出院护理4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永真商店营业执照能够证实葛永珍护理原告,原告要求葛永珍按服务行业标准每天90元并无不当,葛永珍误工费360元。原告住院26天,按每天1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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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波与李华山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7日06时许,申德前驾驶冀JL3736、冀JQP51挂货车沿307国道献县淮镇双桥西侧路段时,与推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波相撞,造成王某波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申德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波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华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李华山的冀JL3736、冀JQP51挂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对原告的损失59030.61元【医药费54480.61元+伙食补助费3200元(50元×64天)+营养费1350元(15元×90天)】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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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驾驶冀J×××××轿车与顺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510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该认定书程序正当,定责准确,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和造成侵权结果的原因力,被告刘某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涉案车辆在被告中财保海兴支公司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张某某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获赔10000元,剩余部分医疗费5605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营养费1125元=62478.24元,由被告中财保海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全部赔付。原告张某某其余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残疾赔偿金261520元+误工费15977.8元+护理费4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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