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办理信用卡消费后,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谷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6269.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王新东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王新东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王新东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王新东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90000元,被告王新东已经偿还原告0.34元欠款,故被告王新东应当对剩余8999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王忠于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王忠于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王忠于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王忠于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111400元,被告王忠于已经偿还原告1.1元欠款,故被告王忠于应当对剩余111398.9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张某某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张某某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张某某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133320元,被告张某某已经偿还原告0.91元欠款,故被告张某某应当对剩余133319.09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张某某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张某某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张某某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93799元,被告张某某已经偿还原告0.38元欠款,故被告张某某应当对剩余93798.62元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500000元,被告沧州市六合安全保险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247.16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李某博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李某博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李某博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李某博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86000元,被告李某博已经偿还原告3.78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李松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8年8月13日,李松某共欠本金17158.01元,利息2539.21元,违约金995.8元,故原告诉请李松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以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松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借款本金17158.01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穆春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8年8月13日,穆春某共欠本金9918.82元,利息1824.22元,违约金572.2元,故原告诉请穆春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穆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李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8年8月13日,李某共欠本金5648.49元,利息891.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16.56元,消费手续费150.8元,合计7207.12元,故原告诉请李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70000元,被告泊头市澳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29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南皮县乌马营镇博信五金电料门市部已经偿还原告0.8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60000元,被告泊头市王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27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任丘市旭东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44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齐某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至2019年2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8029.07元、利息1117.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6.81元,故原告诉请齐某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杨某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18年8月23日,杨某某共欠本金4070.55元,利息885.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4.77元,故原告诉请杨某某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约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事实清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吕某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吕某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吕某应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吕某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款36000元,被告吕某已经偿还原告6047.82元,故被告吕某应当对剩余2995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应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款5万元,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2000.5欠款,故被告任丘市优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对剩余4799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黄骅市通某轮胎经营部已经偿还原告0.95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80000元,被告青县巨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86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沧州市新华区秀姿缘美容院已经偿还原告23221.48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任丘市明英齿轮经销处已经偿还原告1.6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100000元,被告献县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0.96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盐山县丰润饭庄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盐山县丰润饭庄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盐山县丰润饭庄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盐山县丰润饭庄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0000元,被告盐山县丰润饭庄已经偿还原告0.04元欠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刘某某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刘某某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刘某某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36000元,被告刘某某已经偿还原告3000.23元欠款,故被告刘某某应当对剩余3299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承诺函均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已查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成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会员,由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申请在另一会员处消费,消费事项获得垫付宝网站批准后,消费资金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汇入到卖方会员账户,后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情形类似银行信用卡业务,即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则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将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中,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根据沧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先行替其“垫付”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共计13万元,虽然垫付宝网站上载明原告消费13万元,但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汇款时预先扣除了2.4%手续费,实际汇款126880元,本院认定双方的借款额为12688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本案立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不妥,应予纠正。被告张某在原告邮政南皮支行处申办信用卡,签字承诺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领用合约》,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对该领用合约达成了合意,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某发放信用卡,被告张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严格按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被告应给付的费用性质为违约金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理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44998.46元,利息5172.75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农行贷记卡并透支了部分款项,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本金共计139667.09元,有原告提供的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为证,该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贷款的事实,账户及催款信息应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9667.09元及其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已在申领材料中约定逾期还款的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故新增利息应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借款139667.0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交易记录和账户详细信息可以证实被告2017年3月12日的应还款额为5936.79元,至今尚未偿还。故被告应偿还原告5936.7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增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5936.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许二杰用在原告处办理的金穗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9月29日,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310.64元、利息1918.55元、滞纳金343.9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4310.64元、利息1918.55元、滞纳金343.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二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310.64元。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单位是否有权行使抵销权,以扣划原告账户存款用于归还王向超透支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抵销权需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定期存款容易确定清偿期,存款到期即为清偿期届满,但活期存款的情况较复杂。活期存款是没有约定明显履行期限的债务,因此,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存款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银行一般不会主动要求其履行债务义务,银行主动履行债务需要存款人予以协助,但实际中很难做到。因此,一般情况下存款人的主动支取行为才能促成存款履行期限届满的法律事实。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丈夫王向超双方形成以贷记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王向超在申请办理贷记卡中,没有约定如其透支不还时,银行有权转取其妻到期银行卡用于偿还其透支款项,并且王向超的透支行为,是否用于家庭消费,其妻是否知情,是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共同债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卡号为62×××65金穗贷记卡一张,双方即已形成合同关系,应受金穗贷记卡相关规则、章程等合同的约束。被告在该卡内透支金额后,应及时予以偿还,并依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52.2元及利息(至2018年8月7日利息为45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签订信用卡申请表,承诺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原告经审核后发卡给被告刘某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刘某应在原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的全部或最低还款额部分;若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视为违约行为,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被告刘某使用信用卡消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刘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5.41元及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赵某某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据、转账交易成功单据可以证实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朱某某依法应履行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朱某某在给付利息中按年利率36%给付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36%(即月利率3%)部分,应折合为被告朱某某给付原告的本金。故2015年4月11日被告朱某某给付原告的1800元中,900元(1800—30000*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杨建强在原告处申请卡号为62×××78的金穗贷记卡一张,应受金穗贷记卡相关规则、章程等合同的约束。杨建强在该卡内透支金额后,应及时予以偿还,并依约定支付利息等,但杨建强现已去世,原告主张的被告杨某某、王某坤、刘洪芬作为杨建强的法定继承人在其继承杨建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因被告杨某某、王某坤、刘洪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门会民填写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已经确认签名同意遵守其所附的领用合约,可以认定门会民愿意接受该领用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原告中国银行沧州分行也向被告发放了该信用卡,由此,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门会民与原告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认定。但被告门会民透支信用卡后未偿还本息及滞纳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门会民、肖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被告门会民、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消费,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分期手续费用,逾期还款的,还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责任。原告对其主张的各款项,提交了王某某名下信用卡交易明细以及账户详细信息,因被告王某某于原告起诉后偿还了部分款项,被告应偿还的款项应以庭审查明的最新数额为准。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8888元及利息4900.56元、违约金1013.2元(利息及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此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消费,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分期手续费用,逾期还款的,还应按照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支付透支利息及违约金的责任。被告李某某未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偿还透支款项连续三期以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取消被告的分期付款,主张李某某立即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及利息、违约金等,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各款项,原告提交了李某某名下信用卡交易明细,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所欠款额予以认定。但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提前清偿,分期手续费用应以剩余49期29400元为限,按照被告实际全部清偿的时间以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更为公平。被告岳某某承诺为李某某的上述信用卡项下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以此主张二被告共同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提供其名下车辆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被告李玉某、田宝某、原告沧州市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之间订立的《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业务合作协议》、《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中介模式汽车分期业务)》,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及印章,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被告李玉某、田宝某对签订合同及拖欠本息的一系列证据未持异议,但主张车辆真正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赵金贵,二被告与本案所涉车辆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担保借款合同及一系列书面文件均系被告李玉某、田宝某本人签订,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名捺印的行为负责,且所购车辆登记在被告李玉某名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合同履行情况,被告李玉某、田宝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其与案外人赵金贵之间的纠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与被告李玉某、田宝某、原告沧州市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运河支行之间订立的《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业务合作协议》、《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中介模式汽车分期业务)》,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及印章,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被告李玉某、田宝某对签订合同及拖欠本息的一系列证据未持异议,但主张车辆真正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赵金贵,二被告与本案所涉车辆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担保借款合同及一系列书面文件均系被告李玉某、田宝某本人签订,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名捺印的行为负责,且所购车辆登记在被告李玉某名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合同履行情况,被告李玉某、田宝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其与案外人赵金贵之间的纠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以及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秦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被告秦某与被告沙某在购车时系夫妻,被告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信用卡购买车辆,本院认为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沙某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某、沙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45569.26元。被告秦某、沙某逾期不还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二被告应继续连带偿还原告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本金、利息及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秦某将其所有的冀J×××××宝马轿车进行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故原告对该车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被告王松为被告秦某与被告沙某的分期购车贷款合同项下所有金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亦应依合同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秦某、王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偿还借款76417.93元并支付仲裁费2504元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泊头市键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78921.93元(代偿本息76417.93元、仲裁费2504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据、还款承诺等于录音资料相互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于2016年8月27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原告借款12.9万元、购买断桥铝2吨价值3万元,并于2017年1月18日单方对欠款本金利息合计25.9万元的偿还期限及方式作出承诺。被告陈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某应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货款。原、被告对被告陈某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款应自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中扣除。原告与被告陈某约定的借款利息(报酬)过高,本院对其中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所有借款利息应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被告陈某对其拖欠原告的货款3万,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应依法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被告自称自原告处借款后用于网络赌博,虽提交了自己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农行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经符合银行收取利息、滞纳金的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农行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经符合银行收取利息、滞纳金的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办理贷记卡用于透支消费和取现,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后按时还款,被告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截至2016年3月16日的借款本息5624.36元,2016年3月16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章程约定继续计算给付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办理金穗贷记卡的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金穗贷记卡,被告应按合约约定的日期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1805.62元,并以18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4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生某某在原告处透支款项,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透支现金后,未按期偿还本金,逾期后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生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生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988.4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济昌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生某某在原告处透支款项,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透支现金后,未按期偿还本金,逾期后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生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生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988.4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济昌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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