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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张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欠原告罗某款17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主张张某某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黄某某不承担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款170000元。二、被告黄某某不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205元,被告张某某承担18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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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是二上诉人陈某某、吕某某之女,其与二上诉人陈某某、吕某某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在2013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时,方某某已起诉与陈某某离婚,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在此期间上诉人陈某某与其父母单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按照还款当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被上诉人方某某对此并不知情,也不认可,故该借款协议利息的约定,是上诉人陈某某个人意思表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由上诉人陈某某个人承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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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华与赵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作为保证人的上诉人赵某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被上诉人付建华向赵某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赵某某担保的期间。因双方均对借款条中的本人签字及手印无异议,该借款应认定自2011年1月12日开始借款,从借款条中的内容看没有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期间亦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1年7月11日到期,至2012年1月11日为担保期间,在此期间内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赵某某主张了权利,即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本案中,证人马某、朱某出庭证实了付建华向赵某某催收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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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和油款合计163100元,有被告签字认可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此款双方虽约定被告于2011年7月1日还清,但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从出具欠条次日2011年3月4日起,按每一万元一年2000元标准偿还其利息。因原告未提供双方关于利息约定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从双方约定还款期满后的次日,即2011年7月2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还清之日。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款163100元,并从2011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还清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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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山与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山与五被告亲属张长青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张秀山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借款汇入张长青指定的王文鹤银行帐户内,并由张长青为张秀山书写借据一份。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借款关系未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为有效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与张长青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因已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应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还款责任主体问题,该借款发生在张长青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张秀山要求王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被告王某某主张非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对于张秀山主张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作为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虽然张长青已死亡,但原告并无证据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姜某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张长青的遗产,故原告张秀山主张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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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五被告亲属张长青达成借款协议,原告李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借款汇入张长青指定的被告王文鹤银行帐户内,并由张长青为李某书写借据一份。关于被告放弃鉴定申请只是因为没有留有张长青书写的书面文字,找不到相应检材,由2012年黄刑初字第322号与(2012)黄民初字第3239号案件材料证实被告此理由不能成立,故应认定该借据上张长青的名字为其本人所签。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借款关系未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为有效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借据上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未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还款责任主体问题,该借款发生在张长青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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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77500元之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据中没有被告胡某某之签字,且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均未能就胡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故胡某某对此笔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据并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本案立案之日(2013年10月25日)起算为宜,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孙某某主张原告刘某某权利行使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双方未在借据中对还款时间做出约定,诉讼时效不能自借款之日起算,故对被告孙某某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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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左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现金40000元,由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为凭,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抗辩2014年4月22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骅西支行向原告汇款30000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对汇款30000元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辩称,“原、被告2014年1月份合伙经营轮虫、鱼虫的销售,由原告出资购货,被告负责销售,该3万元是被告给原告汇的货款,而不是偿还的借款”,对此被告予以否认,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对被告抗辩用养殖服务抵顶1万元借款,因被告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也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从约定的归还借款(2014年1月31日)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利息,因双方对上述借款在“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起诉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具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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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某与张某成、张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成欠原告杨金某69000元的欠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张某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张某成对拖欠原告的欠款69000元应予偿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杨金某主张的利息,因在欠条中未约定,本院认为应从本案立案之日即2009年12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对于原告杨金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起对张某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杨金某没有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张某起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被告张某成在欠条中虽表明了由被告张某起做担保人负责偿还该69000元,但这只是被告张某成的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被告张某起,即是说被告张某成没有权利为他人设定义务,因此,被告张某成表明由被告张某起担保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及于被告张某起;同时出庭证人路某虽证明随同原告杨金某多次去催要借款及被告张某起为该笔借款担保的事实,但也证明“去一回,换一回一条”的事实。《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亦即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原告杨金某并未出具其与被告张某起关于担保偿还借款的书面合同,因此应当驳回其对被告张某起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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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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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高某荣等与穆某某、高某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穆某某、高某荣等与穆某某、高某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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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孟某某婚后至今,范某某多次提出离婚诉讼,本院(2011)泊民初字第2001号判决,虽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好转,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子刘子皓一直随孟某某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刘子皓随孟某某生活为宜,范某某依法承担部分抚育费。范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电动车、炉具、凉席、珠帘子、夏凉被属其陪嫁物品,故本院不支持范某某要求孟某某返还该部分财产。范某某主张的其他陪嫁物品有其婚前购买陪嫁物品的收据及孟某某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孟某某应及时返还范某某。孟某某主张范某某处现保管有共同财产,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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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战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向原告付战成多次借现金,累计借款10万元,由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欠款条证实,被告付某某未到庭,放弃质辩权,本院对该欠条予以认定。被告付某某拖欠原告借款不予偿还造成纠纷,应承担欠款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未作书面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付战成要求被告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战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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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清与河北洋涌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7年6月2日的欠条加盖有被告洋涌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借款人处有被告张德香、程某某签名及手印,三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辩权,本院对三被告出具该欠条予以认定。被告洋涌公司、程某某、张德香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李某清借款48万元,至2016年8月2日欠600790元,至2017年6月2日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669934元,由原告提供的转款记录及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三被告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48万元,截至2016年8月2日欠600790元,2017年6月2日三被告按借款本金600790元结算前期借款利息,并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669934元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因前期利率不超出年利率2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之规定,故原告主张按借款本金669934元计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三被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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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卢某某、韩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某由被告韩桂某、张志强担保,向原告孙某某借款30万元,由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条及转款记录证实,被告韩桂某、张志强亦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被告卢某某未能清偿借款,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韩桂某、张志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对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韩桂某、张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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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强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杜志强主张被告毛某某向其借款15000元,有被告毛某某为其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毛某某无故拒不偿还借款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综上所述,被告毛某某应偿还原告杜志强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杜志强借款15000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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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李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新河借原告XX40500元,有原告XX当庭陈述及被告李新河为原告书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新河欠原告XX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原告XX要求被告李新河偿还借款本金405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新河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4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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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新河欠原告刘某某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当庭陈述及被告李新河为原告书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新河欠原告刘某某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息15%计算利息,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对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李新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新河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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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某与李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新河借原告赵洪某40000元,由原告赵洪某当庭陈述及被告李新河为原告书写的一张借条和一张收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新河欠原告赵洪某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按年息30%计息,超出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对原告赵洪某要求被告李新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新河偿还原告赵洪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执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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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安新县依某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孙某某与安新县依某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孙某某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安新县依褀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出借100万元,安新县依褀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并向孙某某偿还本金。安新县依褀羽绒服装有限公司逾期未予清偿,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孙某某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因双方既约定了按月息2%支付利息,又约定了按借款本金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及每月给付生活补贴、医疗保障、旅游费等其他费用,该约定总额已经超过年利率24%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即安新县依褀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应按月息2%支付孙某某利息,已付5万元作为借款利息从总利息中扣除。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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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40000元,有借条原件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某无故拒不偿还借款,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该笔欠款系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主张二被告按年息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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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新与孟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付建新主张被告孟某某、被告陆某某向其借款200000元,并提交二被告签署的还款承诺书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未还款,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付建新主张二被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利息按本金200000元,年息24%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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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中浩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韩中浩借款2万元,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条、收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刘某仅偿还原告韩中浩利息1800元,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韩中浩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中浩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扣除已付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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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欢欢与刘某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郭欢欢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原告郭欢欢与被告刘某某、孟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刘某某、孟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郭欢欢在2018年4月9日实际借给被告刘某某、孟某48500元事实属实,由原告郭欢欢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孟某到期未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过高,原告郭欢欢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应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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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庭审中,到庭当事人对于本案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刘某某应按约定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经原告催要,被告刘某某未予清偿,造成纠纷,被告刘某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逾期不还,被告张书旺、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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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恵与马金波、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忠惠与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春芒在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上有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盖章,也有刘春芒的签字,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刘春芒既是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唯一股东,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该买卖合同其本意是在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春芒拖欠刘忠惠借款已届清偿期无力清偿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作价抵偿给刘忠惠,其本质为代物清偿,而代物清偿为实践性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履行物权转移手续,即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转移登记。而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后,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春芒即撤销同值借条消灭债务并将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交付给刘忠惠完成动产交付,刘忠惠与河北美耀针织品有限公司、刘春芒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刘忠惠于2018年6月30日取得相关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占有,刘忠惠在(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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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刘某某等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向田臣丙借款10万元,由王某某为田丙臣出具的借条及证明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被告王某某与田丙臣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田丙臣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王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后田丙臣去世,原告田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田小满作为田丙臣的财产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田丙臣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故三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为田丙臣出具借条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为原告出具证明时也只认可债务由被告偿还,并没有明确债务是否包括利息,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王某某为原告出具证明时约定还款期限为元旦前,故原告对借款利息的主张应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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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祁英德、邢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借条中“杨芳清”与原告杨某某不符,但因借条由原告杨某某持有,可以证实原告杨某某与借条中的“杨芳清”系同一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杨某某借现金105000元,由被告祁英德书写并签名的借条及原告方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祁英德未能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自2016年3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的24%计算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之规定,可自逾期之日按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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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河北恒远环球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恒远环球公司向原告孙清函借款之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借条、汇款记录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孙清函与被告恒远环球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孙清函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恒远环球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恒远环球主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1600元,原告孙清函不予认可,认可被告向原告偿还的51600元系借款利息,被告恒远环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主张签订借款合同时只在合同最后一页签字,对担保期间的约定不知情应默认为六个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被告刘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且有能力意识到自己作出的民事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刘某某在借款合同及借条中签字的行为认定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孙清函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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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后向原告偿还250000元,剩余10万元借款至今未偿还,由借款合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原告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的发放义务,被告王某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剩余1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已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8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的计息标准,被告王某某已偿还原告利息2年1个月21天,故被告应自2015年11月1日起偿还原告利息。 综上所述,对原告盐山县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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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卢铁树等与北京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卢铁树、段某某与被告紫某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原告履行的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紫某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拒不偿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铁树、原告段某某借款本金30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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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盐百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河北环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情形,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亦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环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山盐百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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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张某某借款1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和原告提供的电汇凭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请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2%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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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红星、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刘某某、被告张红星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某、张红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已超过保证担保借款协议约定的担保期,被告刘金章书写的担保书没有落款日期,原告请求被告刘金章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被告张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6年8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盐山宏浩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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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红星借原告汪某某款200000元,有原告汪某某当庭陈述及被告张红星为原告汪某某书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汪某某主张按年息15%计息,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张红星欠原告汪某某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张红星偿还原告汪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15%计息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红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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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5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欠条、收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未偿还剩余借款14000元,造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14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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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赵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签订的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保证责任等条款,应视为有效借款合同。原告王某某履行了交付本金的义务,被告赵某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依约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被告赵某某依约在保证期间内对被告赵某某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王某某自愿将约定月利率2.4%变更为2%,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变更,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赵某某扣除已偿还借款本息10,400元,截止2019年4月15日共欠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8,760元。被告赵某某以未直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借条的出借人处空白等理由进行抗辩,不能推翻原告王某某主张的事实,故对被告赵某某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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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孙某某款200000元,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景风、被告兰丽雯提供担保,有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当庭陈述及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明细、收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景风、被告兰丽雯欠原告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付全部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景风、被告兰丽雯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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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某某与许春生、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春生、许某与魏福荷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由原被告当庭陈诉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方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被告双方约定按年利率24%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许春生与魏福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经营与二人之子许某一同向原告借款,至今未还,被告许春生与魏福荷欠原告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虽未对魏福荷起诉,但许春生自愿偿还自己与其妻魏福荷应承担的份额,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对原告星某某要求被告许春生、许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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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卢某某、刘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卢某某向闫智捷提出借款后,闫智捷受XX委托将XX存于其处的资金向外出借,闫智捷与XX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闫智捷于2017年2月17日与卢某某及卢某某提供的保证人刘大某、张志强签订了借款3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共同还款承诺书、收到条,同时闫智捷通过网银向卢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款19.4万元,卢某某已经收到此款。依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如前所述卢某某已收到借款,卢某某与闫智捷之间的借款合同及闫智捷与保证人刘大某、张志强之间的保证合同均成立,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闫智捷已经向卢某某出借借款,卢某某应承担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随时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卢某某在闫智捷催要后不予偿还,XX作为委托人可直接要求卢某某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刘大某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某某虽然与闫智捷合同约定借款为30万元并签收到30万元收条一张,但此借款合同与收条书写签字在先,借款交付在后,闫智捷也对此事实予以认可,但闫智捷仅能提供向卢某某转帐19.4万元的转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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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借原告芦某某款12500元,有原告芦某某当庭陈述、原告芦某某为被告刘某的打款记录及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欠原告芦某某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芦某某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偿还原告芦某某借款本金1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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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博某借原告李某某款150000元,有原告李某某当庭陈述及被告李博某为原告书写的欠条、银行个人对账明细单、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书面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博某欠原告李某某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李博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博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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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璀钰与周宣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宣均借原告刘璀钰款23万元,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宣均欠原告刘璀钰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付全部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刘璀钰要求被告周宣均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宣均偿还原告刘璀钰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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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借原告杨某某款110500元,有原告杨某某当庭陈述、原告为被告微信转账记录及被告刘某某为原告书写的借款合同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欠原告杨某某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0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原告共计微信转账给被告刘某某16000元原告表示不予追要利息,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1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4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年利率10%计算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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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借原告刘某某款18万元,有原告刘某某当庭陈述及原告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业务凭证、被告周某某书写的借款协议、被告周某某为原告书写的还款协议及王义忠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3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欠原告刘某某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付全部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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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由原告的陈述、借条、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于2011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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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为被告唐某某向盐山城关二社贷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唐某某应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被告唐某某只偿还8个月利息后不再偿还利息和本金,原告刘某某已将借款本金6万元及剩余利息2,467.6元偿还予盐山城关二社,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唐某某偿还自己贷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467.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唐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其利息2,46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其利息2,46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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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且有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借条、微信记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法律规定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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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由原告当庭陈述及欠条、转账记录、转账短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向被告追偿利息,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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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元,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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