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交易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对交易合同具体文本的理解和解释,亦应以上述原则为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对于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原告方根据合同前言和有关条款中权利义务的内容,主张属于服务合同,被告嘉某公司一方则认为属于承包合同。经查双方所签订书面合同文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交易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对交易合同具体文本的理解和解释,亦应以上述原则为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对于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原告方根据合同前言和有关条款中权利义务的内容,主张属于服务合同,被告嘉某公司一方则认为属于承包合同。经查双方所签订书面合同文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交易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对交易合同具体文本的理解和解释,亦应以上述原则为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对于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原告方根据合同前言和有关条款中权利义务的内容,主张属于服务合同,被告嘉某公司一方则认为属于承包合同。经查双方所签订书面合同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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