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的工厂受伤致残,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应赔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法定的赔偿项目,原告的工资为1280元,低于2O09年沧州市社会平均工资2481.25元的60%,应按2481.25元的6O%来确定工资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沧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1488.75元计算12个月为1786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81.25元计算26个月为645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8l,25元计算10个月为248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4个月为59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天x20元/天为8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医药费差额4946元应予以扣除。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人身等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孟村县鑫泰异径管件厂工作期间受伤,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某伤情属工伤,停工留薪期3个月;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之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对以上认定,原告无充分确实的证据、无依照法定程序主张自己的诉求,故关于被告系自残、伤残等级过高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对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以上认定应予采信。原告王某某经营的孟村县鑫泰异径管件厂已于2014年8月18日被注销登记,故王某某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告王某某未为被告投保工伤保险,故对被告在其工作期间造成的损害,原告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告李某某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2013年度河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及被告伤残等级,被告主张92144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系1958年7月出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伤残程度为七级,经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主张是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金。工伤人员的赔偿,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部门进行赔偿,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转给了工伤保险部门承担,被告单位对职工只具有补偿责任。根据法庭调取的泊头市工伤保险事业管理所证明,已经将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款项87917.11元(其中包括医疗费54581.76元、伤残补助金30055.35元、伙食补助26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拨付给被告。故该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关于原告在被告处的工资,因原告提交银行卡工资明细,可以证明其月工资为3052元。关于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款项,经核实有证据可以认定的应是83463.79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为据,上诉人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计算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停工留薪标准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为5220元,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6个月的停工留薪标准无误,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护理费问题,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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