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盐山县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盐山县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盐山县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30255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山县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655元及鉴定费600元,共计302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盐山县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阅读更多...

崔中让与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一直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还在2011年进行过协商,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为原告解决工作是行政行为,并不能抵消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可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伤,原告受伤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尚未颁布,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是随着原告年纪的的增加逐渐体现,原告现已经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原告损伤,原告要求按工伤标准由被告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经鉴定,原告已经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应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2015年度电力行业标准赔偿九个月平均工资,共计61977元;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之规定,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退休,原告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救助补助金,原告内退后,被告仍给原告支付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郭胜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主体。被告郭胜利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原告王红绢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故其应向被告郭胜利支付工伤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红绢向被告郭胜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94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19.5元;二、原告王红绢向被告郭胜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200元;三、原告王红绢向被告郭胜利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 ...

阅读更多...

黄骅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依法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被告为工伤,沧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被告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按法律规定,原告应给付被告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原告主张被告不是工伤事故,应为医疗事故,但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不予给付被告工伤待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被告损失如下:被告主张医疗费2122.6元,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相关规定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住院期间41天,确认为2050元;被告主张留薪期间五个月,一人护理,证据不足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黄骅市鑫鑫被服床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鑫鑫被服公司职工,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已经行政部门确定为工伤及玖级伤残,被告应依法赔付相关损失。本院确认原告张某某的各项损失:原告张某某玖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原告对其主张的工资标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应以仲裁裁决书确认的2005.7元为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确认为2005.7元*9个月=18051.3元;原告出生于1955年9月,在2013年12月因工受伤,受伤时并未达到退休年龄,被告应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依原告主张按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计算,确认为42532元/12个月*14个月=49620.67元,原告主张49616元依法确认;被告应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阅读更多...

原告河北炼化华某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系原告华某公司职工,其在上班途中受伤,已经行政部门确定为工伤。被告认定工伤后,原告华某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虽原告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但被告韩某某在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原告未积极就被告的损失向工伤保险部门进行理赔,致使被告无法获得赔偿;且本案为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行的是行政职权,与原、被告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事实,被告韩某某因工伤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共计109443元,扣除被告伤后支取的2290元工资,原告华某公司还应赔付被告韩某某107153元。为此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系原告李某某的黄骅市渤海路广誉电脑城的职工。王某在李某某的黄骅市渤海路广誉电脑城工作期间,为该单位安装摄像头时所受的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685号工伤书认定书认定为工伤,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被告王某所受的伤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作出的劳鉴(初)字(2013)1625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原告李某某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被告王某下列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40元(上一年度职工工资1260元/月×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30元(社平工资3295元/月 ...

阅读更多...

沧州鑫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仉许某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建立劳动关系,后被上诉人仉许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上诉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向被上诉人支付各项费用的民事责任。1、被上诉人仉许某出院后,在盐山县人民医院、圣佛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属被上诉人因伤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扣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被上诉人的日工资数额,原审判决按每日6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当地行业用工习惯与标准,且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院亦不持异议。3、被上诉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审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符合司法惯例,本院予以确认。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针对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其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进行相应递减及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是适用于用人单位对于已经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从而享有充分社会保障的职工及满足退休条件,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