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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满圆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盐山满圆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李某某系系自己摔伤,非因工作受伤,未提交证据证实,且与被告提交的原告盖章确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所述受伤经过相矛盾,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被告李某某之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李某某要求与原告盐山满圆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工伤赔偿的各项数额,对护理费,被告未提交关于护理人员相关证明,故对被告误工费应按2016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每年计算7天,即2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0元/天×30天×4个月=9600元;被告李某某同时主张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被告可单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要求17469.6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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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盐山县华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苏某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已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主张该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盐山县华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继续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盐山县华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返还原告,并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原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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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沧州市远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2年4月10日至2016年10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从事被告安排的机床操作工作。在上述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2016年10月10日,原告因工伤不能在被告处连续工作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享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故被告应以2016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标准向原告支付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70元。原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636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794元,被告应向原告再支付3842元。以上共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1312元。被告以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已向原告支付了25468元,超出应支付金额4156元,原告应返还被告4156元,故被告不再对原告负有支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被告做为用人单位认可欠缴原告的社会保险费,且亦认可整体欠缴本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该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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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坤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董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故可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349元/年的标准计算19天,护理费应为1944.19元。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除工伤保险外,对于其他社会保险原告也曾与被告协商过,被告表示不缴纳其他社保。被告辩称,从未向原告做出任何不交社保的意思表示。对此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原告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159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书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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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永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宫俊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被告进行工伤赔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不持异议,本院结合明细中被告的工资数额和工作天数,依法确定被告的月工资为1765元。被告请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不超法律规定的标准,且有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请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计算错误,应为706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及数额无误,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被告的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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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沧州鑫利达五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事故损害,应当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鉴于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负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数额。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费用补偿数额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273元(即:原告月工资3039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936元(即:社平工资4367元×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2156元(即:原告月工资3039元×停工留薪期4个月);鉴定费:600元。以上合计68965元。鉴于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3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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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惠某交通通讯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姜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至今未续约,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南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南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在工作中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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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白某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未拖欠被告工资且原告工资为60元/天,被告不予认可,主张拖欠20天工资共计2941元,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综上,结合被告20天劳动报酬2941元,按月计薪天数为21.75元,被告月工资应为3198元。被告的损失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9594元,原告停工留薪期3个月,月平均工资3198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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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八个月。被告的损失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21144元,原告停工留薪期八个月,月平均工资2643元。2.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及住院情况酌定300元。3.护理费按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15410元/年计算14天为591.07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社会平均工资(46239元/年)共计15413元。原告已经在工伤保险机构领取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439.97元,故应由原告给付被告赵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社会平均工资(46239元/年)共计30826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协助被告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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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丛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四个月,后经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故原告应按照工伤标准对被告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被告的损失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9600元,原告停工留薪期四个月,月平均工资24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8天=160元。3.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及住院情况酌定200元。4.护理费34.2元/天×8天=273.6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400元×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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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兴柯某某有限公司与王金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的伤情经鉴定属于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供可以证实其在被告伤情的1845号初次鉴定结论书指定期间内提出重新鉴定、且已被鉴定机构受理的相关证据,故被告的伤情依据该初次鉴定结论书而定。被告受伤后,原、被告并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及伤残赔偿。经原、被告确认,原告已经为被告支付18900元医疗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应在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中予以扣除。被告住院50天,每天的伙食补助按照100元的标准计算。被告主张的食宿费与伙食费相冲突,对于被告主张的食宿费,本院不予支持。以被告月工资收入计算的的各项费用,被告主张应按照每月3900元工资计算,并提供了相关票据作为证据。原告作为用工单位实际掌握着被告工资情况,但是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被告的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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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滨海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但原告诉求主要系因工受伤引起赔偿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劳动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种社会保险,与本案即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主张按工伤赔偿主张权利,故该诉求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应另行起诉或依其它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孟村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时,即已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而且客观事实中原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也未到被告处工作,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不作处理。关于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6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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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2012年3月起至2018年5月18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期间原被告双方既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被告没有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2013年4月1日、2013年10月1日被告曾两次降低原告工资标准。2018年3月、4月再次降低工资标准。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月平均工资为3902.75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阳某保险集团员工个人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查勘现场照片,查勘记录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告在仲裁期间也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原告,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诉求被告依法支付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732.5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仲裁的请求中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被告是在该仲裁请求立案后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对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审理。而原告在先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告曾在2013年4月和2013年10月两次降薪,本院认为降低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企业用工自主权,涉及岗位工作性质的诸多方面,而原告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法定解除事由,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732.5元,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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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利峰摩托车配件厂与孔秀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泊头市利峰摩托车配件厂与孔秀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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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文静与东某某千某五金磨具门市部、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告依法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向原告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以上损失均是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八条、《国务院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二、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高某某给付原告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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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瑞斯通电缆有限公司与李某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胜在原告河间市瑞斯通电缆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李某胜受伤后未再到原告河间市瑞斯通电缆有限公司处工作,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解除,被告李某胜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原告河间市瑞斯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间市瑞斯通电缆有限公司主张应扣减多支付的护理费,因原告河间市瑞斯通电缆有限公司在给付被告李某胜的44000元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即使多支付的部分应视为原告河间市瑞斯通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的,不应扣减。综上,判决如下: 原告河间市瑞斯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李某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39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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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物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刘某某在上班途中受伤已经认定为工商,故刘某某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待遇。因原告物业公司没有给被告刘某某参加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工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被告刘秋应因工伤造成的损失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刘某某要求物业公司给付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给付期限,参照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给付9个月为14400元(9个月×1600元);关于刘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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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王淑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雇主,其应当知道被告的工资情况,拒不提供应当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每月为140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淑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琦、被告王淑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该问题已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判决已生效,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淑新在工作中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其依法应当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因原告未给被告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被告享受的各项工伤待遇应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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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港与河北沧州文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合法劳动者,被告系合法用工单位,被告在黄骅市工伤保险基金为原告投保工伤保险。2013年12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七级,原告应当享有相应的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权利。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本案中原告应享有的工伤权利为:1.原告在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先后住院251天,按每天2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20元(20元∕天×251天=5020元);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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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郭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郭某某的伤情及住院时间的实际情况酌定其交通费为1650元并无不当,聚宝隆肃宁分公司关于郭某某交通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郭某某受伤时间为2015年7月7日,郭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2015年度的工资标准计算为:46239元÷12个月×60%×13个月=30055.35元,聚宝隆肃宁分公司关于郭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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