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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李某某等与沧州新远程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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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占领与献县志诚电脑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8月6日卢庆瑞受被告献县志诚电脑服务部指派给河北睿晨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更换摄像头,在更换摄像头的过程中,受电击身亡。2012年9月1日,卢庆瑞的死亡赔偿经有关人员主持调解,被告献县志诚电脑服务部负责人李艳华与卢晓兵、卢占领、索秀丽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卢占领及卢晓兵、索秀丽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含停尸费)、供养抚恤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40000元,其中付给生母索秀丽10万元,双方签字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卢占领及卢晓兵、索秀丽保证不再向被告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并不再向甲方提出民事、行政等法律诉讼请求,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认为上述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本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协议部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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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世合(已故)与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以上事实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因此,死者刘世合的近亲属依法应获得工伤赔偿。由于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为刘世合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杨某某、刘某某、刘国彬依法应当获得的各项赔偿应由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关于赔偿的标准,杨某某、刘某某、刘国彬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2013年度的标准进行计算,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其主张应按照发生工伤事故时的上一年度即2010年度的标准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参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按照刘世合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即2010年度的相关数据标准进行计算,故本院对杨某某、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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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通安汽车运输队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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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何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8月刘建利以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资质承包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镀锌三厂)院内新建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2014年9月23日,刘建利就该工程以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纳保险费7330元,投保了“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9月29日,刘建利与张驷签订《转包雇佣协议》,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张驷。王某某等五上诉人的近亲属王斌于2014年10月3日由张驷雇佣到上述工地从事搭棚等工作,2014年10月14日在工作中致伤,后被送往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6月20日在天津医院因“肺感染”死亡。王某某等五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业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津01民终372号],判决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总计1175260.7元。本案焦点问题是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问题,刘建利以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投保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农民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取保险金减轻损失。刘建利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张驷,张驷雇佣了王斌,王斌与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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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渤海水产资源增殖站、姬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承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上诉人渤海水产增殖站依照相关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为胡金良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090327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或视同)胡金良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上诉人并非承担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义务的主体。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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