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本案中,冀J×××××号小型轿车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该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医疗费为19802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475元,共计205304.47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该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误工费15589元、护理费67745元、残疾赔偿金2318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1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且被告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高某某应对本次事故所致原告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被告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2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原告主张为34888.73元,但原告住院费票据显示数额为34744.58元,因其并未提交其他医疗费票据,故本院认为其医药费应为34744.58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法及标准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消费水平和消费状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内固定取出医疗费80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宋冬梅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对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损失,由被告华农保险公司在承保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丧葬费:原告主张丧葬费32633元,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死亡赔偿年限计算19年,被告华农保险公司认可按照18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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