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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某与李某、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该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作出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李某驾驶的冀J×××××、冀J×××××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1500元,其余损失373732.95元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按10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告华安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李某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79608.35元。因此,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垫付的款项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再赔偿原告损失111500元。被告李某要求返还垫付的款项,且保险限额已够,故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应将被告李某垫付的款项返还,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再赔偿原告张秀某各项损失294124.6元,给付被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79608.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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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泊头市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对该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以及三期的评定,该鉴定符合规定,被告虽然持有异议,但是未能提出反驳证据,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根据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要求的安装假肢费3万元,因该费用没有相应鉴定报告,没有票据数额,被告不予认可,本案暂不予认定,原告可另行进行安装假肢的费用鉴定,另案处理。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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