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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桂某与被告孟春某、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房桂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损失有:1、医疗费23256.47元,有其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统一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原告住院15天,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日50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原告主张21450元,主张日工资11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农林牧副渔业标准每日37.1元计算,原告误工天数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出院后误工期限120-180日,本院酌定出院后误工期限为150天,加住院15天,共计165天,误工费为6121.5元(165天×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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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险额的部分,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车与原告张某某相撞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冀J×××××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19443.8元,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统一收费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100元,住院107天计算共计107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原告主张按每日15元,营养期限60日计算共计900元,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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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张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韩某某提供的沧州中西医医院门诊费票据16张、医药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体温记录单,能证明其住院天数。虽然住院期间韩某某有间隔用药的情况,但应属住院观察并有每日体温记录单予以证实,故一审依据上述证据认定住院为129天,并依据该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对上诉人主张住院天数为60日且应以此天数计算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由于原审被告张某某对上诉人的损失已垫付60000元,因此应在保险公司给付上诉人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但原审判决内容遗漏该项。综上,原审查明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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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曹某某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有住院费用票据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提出所花费用不是全部用于治疗外伤,但是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曹某某虽然75岁年龄,没有重大××,应该能够从事与其自身体力相适应的劳动,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已经讲明其从事的是“看门”工作,且有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以及多个月领取工资的工资表等证据证实,能够说明被上诉人有务工收入,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务工损失,并无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致害人(赔偿义务人),应当就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予以赔偿。营养费是伤者在治疗和恢复期间为尽快康复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审法院根据医嘱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判决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必要的营养费是正确的。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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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车辆的车辆损失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投保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车辆损失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是认定车辆损失合法而有效的依据。且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虽不认可,但上诉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或反驳该鉴定结论的充分证据,且上诉人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珍 审判员 沈东波 审判员 张兆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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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沧州信捷运输公司为原告等人投保的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合同签订后,沧州信捷运输公司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对原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原告当庭提供的保险合同及被保险人清单中,均没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条款内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零时,被告当庭提供的保险条款签收回执联注明投保人收到保险条款的日期为2016年1月5日,证明沧州信捷运输公司投保时,被告并未将相应的保险条款交付给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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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黄公交认字(2013)第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各被告对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系借用赵骏所有的冀J96L35号车所致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是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原告张某某当庭提供的苏A82187号车号车行驶证,证明被告王立驾驶的苏A82187号车,所有人系南京创维物流公司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立虽认为其系苏A82187号车实际所有人,但因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在被告南京创维物流公司缺席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王立系苏A82187号车实际所有人的抗辩理由,本案中不予采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原告张某某承担70%,由被告南京创维物流公司承担30%。被告王立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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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任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2013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董某某提供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司机驾驶的冀J565TM号车,所有人系被告赵晶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冀J565TM号车实际驾驶人的情况下,冀J565TM号车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冀J565TM号车所有人,即被告赵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是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原告董某某当庭提供的鲁B69995(鲁U0995挂)号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任某某驾驶的鲁B69995(鲁U0995挂)号车,所有人系被告青岛平度旅游汽车公司的事实成立,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青岛平度旅游汽车公司虽认为鲁B69995(鲁U0995挂)号车实际所有人系李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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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董某住院70天,花去医疗费44763.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00元(50元*70天),以上共计48263.47元,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承担20000元,超出部分由人保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84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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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所诉事实成立,有原告提交的交强险保单、交纳商业保险费票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沧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予以证实,被告对此并无争议,本院依法确认。对于二原告主张的理赔金额,其中第三者史某已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在沧州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二原告共赔偿史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48584元;段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28554元。另外原告车损也经原、被告及修理厂三方核定为4100元,原告实际损失总计81238元,被告应予理赔,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对被告所辨称的,据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人员提供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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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孔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2月19日21时,原告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燕京啤酒厂路口时与孔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刘某某的损失,重型货车的保险方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后,超过交强险的原告剩余损失,由被告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综上,原告的损失:1、医药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的金额为9389元,因其中有两单据上面姓名为刘志涛,金额分别为480元和180元,被告认为这两张单据与原告姓名不符,有异议,不认可,故原告的医疗费数额确定为8729元;2、交通费:85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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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贾银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7月20日被告贾银川驾驶京P323F5小型轿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至尤屯路口北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献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贾银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赵某的损失,应由被告贾银川按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为贾银川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对原告的损失:84917.29元【医疗费83867.29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21天×50元/天)】依法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对原告的损失1、误工费12960元(120天×108元/天,原告主张误工期限到评定前一日为287天,依照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原告股骨干骨折误工期限为120日,故对原告的误工期限按120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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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台与赵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王金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王金台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以上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人保公司主张被告车辆行驶证有效期与事故时间不符,商业险拒赔,但未提供相关商业险条款,故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对被告人保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医药费18500元,原告应予返还被告。被告人保公司主张对原告因以往病史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承担,因其未能说明哪些诊治及费用系针对原告以往病史,亦未提出应核减的具体数额,故被告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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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雷海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雷海治驾驶的机动车与行人宋某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雷海治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以上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雷海治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故被告人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85%责任。被告人保公司主张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因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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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中英与梁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与原告谢中英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谢中英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该事故给原告谢中英造成的损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8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按80%的比例赔偿,再不足则由其他被告赔偿。原告谢中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过高,据其伤残等级及被告梁某某过错责任,本院酌定20000元;原告谢中英主张交通费1951元,虽提供票据若干,考虑其住院43天有一定交通支出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酌定1000元;原告谢中英主张住宿费、为原告购买生活用品等费用与本案无关联,不予支持。原告谢中英的损失有:1、医疗费173116.44元,2、二次手术费用2400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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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淑英与刘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该事故中被告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原告胡淑英全部损失。由于被告刘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追加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胡淑英的损失应当在交强险的最高限额内首先赔付。超出部分,再由被告刘某某赔付。被告刘某某所垫付医疗费10492.16元原告胡淑英应当返还。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现确认原告胡淑英的损失为:医药费1123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22天乘以100元/天)元、营养费3750(50元乘以75天)元、护理费6139.28【2016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09元除以365天乘以22天加出院后护理天数55天乘以(2016年河北省农林、牧副鱼业年收入19779元除以365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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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蔡淑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蔡淑静骑电动自行车与原告刘某相撞,致原告刘某受伤,被告蔡淑静有报警条件而未予报警,对该事故应负一定责任,根据现场录像显示,原告刘某系突然跑出,对该事故存在一定过错,且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对该事故亦应负一定责任。原告刘某一家在盐山县城区内购买楼房并居住,且其母并在城区内经营超市,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刘某主张其护理费每日100元,出院及住院护理天数计算99天并无不妥,对其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某另要求被告蔡淑静承担出院后复查费用1000元,交通费4000元,营养费2000元,因该次事故造成原告缺课,补课费4000元,对其该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过高,根据其伤残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以5000元为宜。综上所述,原告刘某因此事故造成其损失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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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主张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沧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杨金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金城无责任。该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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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高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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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甲利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并致原告受伤,现原告要求王甲利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沧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本院对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报告,本院确定原告可以主张的误工期为90日,营养期限40日,护理期限70日。原告梁某某可以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00元(50元×34日)。原告可以主张的营养费为1200元(40日×30元)。原告梁某某关于医疗费52804.48元的主张,提交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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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祁县伟忠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郎宝栋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并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该鉴定报告,本院酌定原告可以主张的误工期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86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为70日。二次手术费为11000元。原告杨某某关于医疗费411662.19元的主张,提交了医院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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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广林与常维生、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并致原告受伤,现原告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沧县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沧县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9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关于医疗费的主张,提交了医院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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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庆元驾驶冀D×××××、冀D×××××挂号车与原告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5年1月12日,沧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沧县交认字第201403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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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高某某驾驶鲁L×××××号轿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场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某某弃车逃逸。201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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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原某某、莒县顺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原某某驾驶鲁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于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5年4月8日,沧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沧公交认字第201503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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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袁红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沧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袁红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第三人杨金起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国庆做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临鉴字第2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对原告的住院病历、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关于病历取证费不应计算在内的辩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据此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37228.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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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星诉石某某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甄建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沧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于某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甄建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定:二次手术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21240元(10620元×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9241.25元,其中原告父亲于泮池6653.7元(18年×7393元/年×10%÷2人);原告儿子于航2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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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甄建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甄建伟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沧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于洪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甄建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原告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物业费收据复印件、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复印件、物业单位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刘某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证据充分,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医疗费31659.13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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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某某与沧州市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常风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因与被告常风雷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人身损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被告常风雷驾驶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人寿财险衡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原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人寿财险衡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再由被告人寿财险衡水公司赔偿;剩余部分损失,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系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的,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其赔偿金总额应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对因事故给原告所造成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000元,因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公平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医疗费,其中住院期间外购抗感灵片27.8元和病历取证费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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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冀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唐某支公司辩称的对医药费票据中的两张病历取证费不属于医疗费范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14445.45元,并提交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案、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汇总表予以证实,因有两张票据属于病历取证费,对该费用本院不予以支持,其医疗费应为14431.05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1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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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吴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驾驶冀J55Y0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冀J55Y0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3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70%的比例予以赔偿。原告主张其住院费为18320.58元,门诊费为2126.9元,共计20447.48元,并提交住院费票据及相应的门诊费票据、住院病案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住院90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共计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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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赵建明等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救费是为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有施救费发票为据,原告主张施救费,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强旭东的上述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赵建明施救费500元。11、关于鉴定费、车损评估费刘某某主张人身伤情鉴定费1600元、赵建明主张车损评估费2000元,提交鉴定费发票一张、评估费发票一张。该费用系原告为查明损失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且有鉴定费、评估费发票为据,故本院认定刘某某鉴定费1600元、赵建明车损评估费2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2月27日21时20分,在南皮县米处,被告赵某某驾驶冀J×××××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原告赵建明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相撞,致赵建明及赵建明方乘车人刘某某、赵振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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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文与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被被告张某某驾驶的汽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张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因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已经调解赔偿完毕,本判决对被告张某某的民事责任不予处理。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医药费47643.98元;二次手术费145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3.营养费3480元;4.伤残赔偿金65594元;5.误工费38780元;6.护理费16883元;7.精神抚慰金6000元;8.交通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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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被王云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王云所驾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一份,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10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医药费2822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3.营养费2130元;4.伤残赔偿金28062元;5.误工费20271元;6.护理费14442.17元;7.精神抚慰金6000元;8.交通费500元;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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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人民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程序合法,二被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3、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6400.6元,原告提交了南皮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1份、诊断证明1份、用药明细、医疗费票据23张,被告刘某某和潘某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及数额予以认可,主张要扣除过度治疗部分,但未能明确原告过度治疗的的金额及范围,本院对二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医疗费36400.6元;4、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原告受伤后在南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本院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管理办法》标准,认定该项费用为28天×100元=2800元;5、原告主张的营养费3750元,本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营养期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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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姬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侯X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姬某某与乘车人姬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侯XX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侯XX按事故责任比例70%对原告予以赔偿。1、原告姬某某住院产生医疗费25221.19元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予以保护;2、姬某某住院23天,参照河北省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本院予以保护;3、姬某某经鉴定营养期为60日,按30元天计算,营养费为1800元,本院予以保护;4、姬某某经鉴定二次手术费9000元,本院予以保护;以上四项共计38321.1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0000元,余款28321.19元由被告侯XX按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为19824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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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由本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作出的,其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故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纳。2、原告主张医疗费17458元,其提供了南皮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南皮县人民医院票据2张、沧州市人民医院票据3张,病例一份、诊断证明一份、用药明细一份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沧州市人民医院的票据系出院后产生,不认可其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沧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3张,检查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距其在南皮县人民医院出院已经约七个月,且原告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双方的关联性,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7294元。3、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4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过高,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此项的鉴定结论并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依法认定该项费用为4000元。4、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南皮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17天,本院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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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合计24469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万元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损失50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不足部分19469元,按本案事故责任划分,酌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损失30%的责任份额即5841元。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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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崔某等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鄢晓明驾驶机动车与崔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崔某、崔梦萱受伤,鄢晓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鄢晓明已就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农财保馆陶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都邦财保沧州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及不计免赔附加险,本案李某、崔某、崔梦萱的各项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华农财保馆陶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都邦财保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被告华农财保馆陶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万元)。原告其余损失89196.9元,由被告都邦财保沧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三原告主张二被告在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理据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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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亚坤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许亚坤相撞造成原告许亚坤受伤,经南皮县公安交通事故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许亚坤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各项损失理应由被告人寿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某予以赔付。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损失如下:1.医药费305690.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5100元;3.营养费8430元;4.误工费15000元;5.护理费76750元;6.伤残赔偿金55597.36元;7.精神损害赔偿金8400元;8.鉴定费2800元;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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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潘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与张执凯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作出了南公交认字2017第0504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执凯与潘某某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执凯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原告损失。1、医疗费:22413.37元;2、营养费为24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4、误工费22404元5、护理费5782元;6、交通费500元;7、精神抚慰金6000元;8、伤残赔偿金为56498元;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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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风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淑风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刘政君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刘政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淑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政君所驾车辆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限额为30万的商业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医药费47472.59元,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为证,其中病历取证费、救护车费是原告进行救治、调取病历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认定属于医疗费支出;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元/天,原告住院55天,本院认定为100元/天×55天=5500元;营养费,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营养期为60-90日,本院认定为7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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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大某、东某某南某口镇弘某压瓦机械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去被告东某某南某口镇弘某压瓦机械厂要账时被被告王大某驾驶的冀J×××××货车撞倒并在其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受伤,对此被告王大某不予认可,原告申请的证人刘某及王某出庭证言称进入被告东某某南某口镇弘某压瓦机械厂,但从原告提交的视频录像中并未发现二证人进入被告东某某南某口镇弘某压瓦机械厂,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调取的东某某公安局南某口派出所的卷宗不能证实原告受到的伤害确由被告王大某驾驶的货车造成,由于原告的损害确系在被告东某某南某口镇弘某压瓦机械厂造成,被告王大某在被告东某某南某口镇弘某压瓦机械厂拉货,故对原告的损伤不能排除系由被告王大某及被告东某某南某口镇弘某压瓦机械厂造成,被告王大某及被告东某某南某口镇弘某压瓦机械厂对原告的损伤亦无充足证据证明不是系其所致,故被告王大某及被告东某某南某口镇弘某压瓦机械厂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由于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自己造成的损伤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原告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57017.47元,有医疗费票据10张、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一份予以证实,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在泊头市医院的医疗费1431.08元,原告所提交的票据不足以证实系原告支出,故不予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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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叶新军、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11月2日7时30分,被告叶新军驾驶被告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属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皮县乌马营镇王速莲村路口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郑某某相撞,致原告郑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南皮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叶新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叶新军作为被告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叶新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郑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故原告要求误工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药费23732.95元,有医药费票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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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单廷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单廷军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验认定被告单廷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确认。事故车辆冀JxxxCF号小型轿车虽与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保单上的车牌号不一致,但其识别代码(车架号)一致,故本院认定事故车辆冀JxxxCF号小型轿车与保单中冀JxxLxx号小型轿车为同一辆车。因该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在人寿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一份,故原告方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依法由被告单廷军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9640.05元,有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份、住院病历1份、住院费票据1张、门诊票据8张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本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原告的实际伤情,认定该项费用为70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南皮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显示其实际住院为81天,且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4日,故本院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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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王某某等与崔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宝胜与被告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第201304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夏宝胜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崔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恩波、王恩贞、王青、夏依涵无责任,被告崔某某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向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经复核维持南皮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304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予认定。原告方主张王恩波赔偿部分:死亡赔偿金161620元、丧葬费19771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两项要求依法予以支持;王恩波的死亡给原告方家人造成巨大的的精神痛苦,结合本案案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验尸费、停尸费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方主张的王恩贞赔偿部分:1.医疗费41631.73元,有南皮县人民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医疗费收据1张、医药费票据35张,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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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应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的具体损失包括:1.医疗费11016.86元(包含鉴定费1400元及鉴定检查费144.2元)+819.31元(被告李某垫付检查费)=11836.17元,提交南皮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鉴定检查费票据、住院病案、用药清单。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3.营养费2700元,营养期间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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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保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出具第20121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保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予认定。被告张保成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赔偿比例为30%。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34255.8元,有南皮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医药费票据,应予认定。2.二次手术费8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应予认定。3.原告系南皮天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有刘某某工资表、南皮天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刘某某误工证明、南皮天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予以证实,原告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27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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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应予认定。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J×××××号车系其承租于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在向被告刘某某出租车辆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被告刘某某对原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孙某某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8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J×××××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20336.8元,有南皮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日用药清单予以证实,应予认定。2.内固定取出医疗费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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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光、迟某某等与刘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原告之子刘宝良与被告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被告刘某某所驾车辆又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1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19160元有相关证据支持且到庭的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保护;原告主张的丧葬费1615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太平问冰棺费350元、穿衣整容费2600元有收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子以保护:死者刘宝良虽然不满14周岁但两原告刘月光、迟红娥一个残疾、一个呆滞,死者确实在生前实际对两原告尽抚养义务,两原告作为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求应得到支持,但被抚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军计不能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额3845元,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为3845元/年×20年=76900元,此项费用计入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急诊费2OO元、现场尸体搬倒费2600元、尸检费500元,有相关票据支持本院予以保护;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结合办理丧事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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