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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某与盐山县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作为被告允许的售楼人认可收到原告10万元现金,并且出具了认购书和收条,根据证据判断规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收到购买楼房定金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康某房地产公司在发回重审中提供证据:1、说明一份,内容:一、被告与王某关系是合作开发康某嘉苑2号、3号楼,王某无偿借用康某公司资质开发4号楼;二、王某售楼范围,2012年时任康某公司经理张玉芳会同王某、薛瑞英协商起草了财务章1号、2号、3号专用章启用录。2012年7月启用财务章1号、2号、3号,收入按章备忘录存入相应账户。同年8月中旬,王某开始用3号章收取售楼款,其中大部分为3号楼1、2、5三个单元,也有2号、3号楼部分楼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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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盐山县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作为被告允许的售楼人认可收到原告10万元现金,并且出具了认购书和收条,根据证据判断规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收到购买楼房定金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康某房地产公司在发回重审中提供证据:1、说明一份,内容:一、被告与王某关系是合作开发康某嘉苑2号、3号楼,王某无偿借用康某公司资质开发4号楼;二、王某售楼范围,2012年时任康某公司经理张玉芳会同王某、薛瑞英协商起草了财务章1号、2号、3号专用章启用录。2012年7月启用财务章1号、2号、3号,收入按章备忘录存入相应账户。同年8月中旬,王某开始用3号章收取售楼款,其中大部分为3号楼1、2、5三个单元,也有2号、3号楼部分楼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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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村住宅用地是作为村集体非农使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适用的一种村内福利方式,非本村村民不得到其集体组织外的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主张,原告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沧县杜林乡铁庄子村自建房屋,而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不是沧县,原告不具备沧县杜林乡铁庄子村村民资格,二被告将该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合同无效,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的主张,截至目前,原告共支付二被告涉案房屋定金共计200000元,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返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的主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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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孙某作为该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张哲作为实际所有人均在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一栏签名确认,应认定张哲与孙某为共同出卖人。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解除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原告放弃适用定金罚则,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2万元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因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和沧州市友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均表明张哲无故拒绝出售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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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4978.12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2851.79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126.33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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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4978.12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2851.79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126.33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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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4726.59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2707.7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018.89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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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3383.15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1938.09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445.06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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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某等与河北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知道涉案房屋被认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已经交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本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8月20日经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交房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被告共逾期597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应为4068.35元,被告已支付违约金2330.61元,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737.74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了天然气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未约定天然气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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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昆仑房地产海兴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依约全面而适当履行义务。1、关于被告辩称因拆迁工程遭遇重大障碍而致延期交房是属不可抗力,应减免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且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拆迁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由此看来,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其难度大、影响深、风险高是属公众共知的事实,而且它不是独立于作为建设方(被告)之外的客观事件,其进程和结果可以被告的意志所左右,被告只要按其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并恪守诚信,完全可以对拆迁活动中所遭遇的困难状况及其结果加以控制和克服。因此,拆迁障碍并不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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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衡水昆仑房地产海兴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昆仑房地产海兴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依约全面而适当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关于被告抗辩所称因拆迁工程遭遇重大障碍而致延期交房是属不可抗力,应减免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且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拆迁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由此看来,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其难度大、影响深、风险高是属公众共知的事实,而且它不是独立于作为建设方(被告)之外的客观事件,其进程和结果可以被告的意志所左右,被告只要按其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并恪守诚信,完全可以对拆迁活动中所遭遇的困难状况及其结果加以控制和克服。因此,拆迁障碍并不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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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衡水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昆仑房地产海兴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依约全面而适当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关于被告抗辩所称因拆迁工程遭遇重大障碍而致延期交房是属不可抗力,应减免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且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拆迁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由此看来,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其难度大、影响深、风险高是属公众共知的事实,而且它不是独立于作为建设方(被告)之外的客观事件,其进程和结果可以被告的意志所左右,被告只要按其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并恪守诚信,完全可以对拆迁活动中所遭遇的困难状况及其结果加以控制和克服。因此,拆迁障碍并不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预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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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一方公司、中太集团于2014年1月2日签订房屋抵工程款协议时,一方公司与中太集团并未对工程款进行决算,工程价款未确定,因此,该协议属于流质契约,应认定为无效。故对原告主张继续履行该协议,由一方公司根据抵顶房屋价款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14年8月3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太集团卜召雄的工程结算确认单,中太集团尚欠原告张某某工程款6494200元,卜召雄作为中太集团嘉禾一方项目负责人,与张某某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加盖中太集团印章,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张某某与中太集团结算后,中太集团未再支付给张某某工程款,而一方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给付张某某1000000元、2015年1月13日给付张某某500000元、2015年2月9日给付张某某500000元、2015年2月13日给付张某某400000元,以上共计2400000元,原告认可收到一方公司2400000元,故以上款项应视为一方公司代中太集团给付张某某工程款。另,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支取中太集团账户上的社会统筹费713000元,此款亦应折抵工程款。综上,原告张某某与中太集团结算后又收到工程款31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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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齐某某、郝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沧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案所涉房屋即沧州市运河区XXX区x号楼x单元xxx室归原告朱某某所有。该判决之后,虽经再审等程序,均未改变涉案房屋归朱某某所有的事实。原告朱某某作为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被告在(2010)沧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作出后仍占用原告所有房屋未搬出,应当支付原告占用房屋的费用。二被告占用期间自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共计占用58个月。原告主张按每月2000元支付房屋侵占费,该标准过高,本院参照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涉案房屋所处小区出租房费,酌定二被告自2010年8月-2012年4月按每月800元、2012年5月-2015年5月按每月1000元支付原告占用费,共计应支付原告占用房屋费用53800元。关于原告朱某某主张的房屋损坏费用10000元,因其无法证实房屋原来状态及其主张的损害物品计算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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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某某、刘某某等与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24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此房仅限经营餐饮,被告应将符合该使用条件的房屋按约定时间交付给原告。2015年7月20日,被告所建房屋经运河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排烟通道不合格,不具备从事餐饮的条件,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虽然提供了2016年7月6日运河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向二原告送达逾期通知的回执,但该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2014年12月25日后的90日内即2015年3月25日前向原告交付合格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另,被告提供的产权证记载,二原告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84.83平方米,但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77.48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已达9.49%,超出了3%。按合同第五条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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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龙与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反诉原告)卢某拒不收取首付款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虽反诉称林长龙逾期给付首付款构成违约,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林长龙给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对于林长龙要求卢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林长龙要求卢某赔偿其为此支付中介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林长龙申请对卢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预先支出保全费280元,该款应由被告(反诉原告)卢某给付原告(反诉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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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鲁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康某与鲁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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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李某某等与倪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倪风亮与倪峰虽系父子关系,但是未经倪峰授权,被告倪风亮无权处分倪峰的房产,另外,李阔田亦称该房屋由其出资所建,致使该房屋产权不清,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收取原告的预付款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倪风亮、倪英华返还原告梁某某、李某某预付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倪风亮、倪英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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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李某某等与倪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倪风亮与倪峰虽系父子关系,但是未经倪峰授权,被告倪风亮无权处分倪峰的房产,另外,李阔田亦称该房屋由其出资所建,致使该房屋产权不清,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收取原告的预付款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倪风亮、倪英华返还原告梁某某、李某某预付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倪风亮、倪英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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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上诉人应否返还被上诉人基础设施补贴款。关于双方是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渔民小区房屋买卖合同能证明高某某与梁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只有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才认定为无效,否则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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