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直至民警到达,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社区考察,王某某符合非监禁刑罚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上述各情节,根据王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危险,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袁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鉴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袁某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上诉人袁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被告人袁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 ...

阅读更多...

孙向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孙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向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 审判长:高子武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邱某1、邱某2、于某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邱某1、邱某2、于某撤诉。 审 判 长  于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书记员:赵金玥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

贾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肇事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全部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其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因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刘洪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王国恩 审判员  贡文忠 书记员:曹珊珊

阅读更多...

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庆、张立芸、高静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应按照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损失的观点,经查,本案属再审案件,原判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关于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应赔偿上诉人王二庆被抚养人生活费23218元的观点,经查,王二庆、张立芸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提供认定王二庆被抚养人生活费23218元的证据,原判根据王二庆的伤残等级合理认定其被抚养费合理合法。关于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的肇事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经查,张某甲系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副校长,且驾驶的冀B/×××××号教练汽车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所有,肇事后该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拆修,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所提被害人系农业户口,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城镇,有关赔偿标准不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观点,经查 ...

阅读更多...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与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不成立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与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某在案发经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佟某赔偿了被害人付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与史某1;曾某;董某;史某2;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2、曾某、董某、史某4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首先由李某驾驶车辆投保的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李某超载驾驶车辆,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保险公司10%的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分别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均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二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李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鉴于二审审理期间,李某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对李某的行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罚;所提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超载驾驶,原判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10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认定民事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相关民事票据依法予以认定各项经济损失,公平合理,并无不当。故其所提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杜建军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陈宝聚 书记员: 马颖

阅读更多...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尸检费、抢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给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死亡补偿费、丧葬费 ...

阅读更多...

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刑事部分并无不当。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对原审被告人倪某甲驾驶的冀DJ3059重型自卸肇事车在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法院不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的理由及意见,经查,邯郸市复兴区花林街道办事处北一社区居委会证实,本辖区居民王某已将其名下房屋出租给韩某乙全家居住;证人王某已证实,2011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将其名下房屋出租给韩某乙,年租金8000元;武安市某某学校证实,韩某辛于2011年9月至今在其学校就读;武安市城区某某大酒店证实,韩某壬于2012年3月20日至今在其饭店打工,月工资1500元;武安镇某某电气焊门市证实,韩某乙于2011年3月1日到该厂工作。2013年5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因住院一直没有上班,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8月22日扣发工资8700元。并附有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收款凭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案发当时已在城镇居住达一年以上,故对其理由及意见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张某甲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撤销了对被告人郭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出的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系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的34500元住院费应予折抵。被告人于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 ...

阅读更多...

146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晓静所提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缺乏主动性,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仅能证实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阅读更多...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对王某甲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根据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和犯罪事实,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

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人的、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学东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发回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学东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以及受害人的过错是发生本案的根本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系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的刑事责任,综合全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理赔,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对刑事部分先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鹏祥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朱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胡某甲、胡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在主挂车连接使用时的赔偿总额为主车的赔偿限额20万元限额内赔付,且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吉C×××××挂车同时在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22日为重复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其承担给付责任是依照保险合同20万元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总和30万元的比例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张鹏祥驾驶的肇事车辆主、挂车共同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被告人朱某甲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杜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杜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范龙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范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龙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李春蕾 书记员:苑世娇

阅读更多...

李某与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诉。 审判长 苗瑞生人民陪审员 韩文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 书记员: 郭静

阅读更多...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阳某保险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本案肇事车辆多次转卖,未告知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向保险人报案,无法确认事故的真实性,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无证、酒驾情形,属于免赔范围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的规定,认定上诉人阳某保险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20000万元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阳某保险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认定张某甲的残疾赔偿金无依据,原判决支持张某甲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依据不足,且仅依据鉴定认定147天误工时间依据不足,原判决认定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无依据,以及鉴定费应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张某甲受伤前在唐某市丰润区凯通商贸有限公司工作 ...

阅读更多...

安大小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安大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大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玲审判员 杨景彬审判员 张瑞征 书记员: 李冉

阅读更多...

彭某某故意伤害罪,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海 审判员  刘立国 审判员  冷建平 书记员:么丽

阅读更多...

裴某某、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包庇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刘泽奇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刘泽奇提出原审对被告人裴某某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被告人裴某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事实,认定原审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裴某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由其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418071元的义务,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诉人刘建升、赵瑞琴、孙文伟 ...

阅读更多...

李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淑君 审 判 员  韩建新 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 书记员:赵宏伟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其自首情节原判已予认定,且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后果及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

田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且超载20%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决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犯罪的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重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