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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沧州市第二法医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7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刘某某的病历记载及2012年9月21日诊断报告,认定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结果认定刘某某的伤残等级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在二审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杨志新 审判员  郭亚宁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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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马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于某某医疗费13569.41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并将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1600元计入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上诉人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以上损失共计21019.41元,扣除马某某应赔偿的医疗费7714元和张福臻应赔偿的医疗费3305元,上诉人赔偿于某某医疗费数额为10000元,没有超过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限额,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于某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被上诉人于某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吴桥县公安局桑园派出所、吴桥县城区和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于某某长期居住在位于吴桥县城的长江东路建筑公司家属楼1-4-7,该楼房的产权人系于某某的母亲孙金英,产权取得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于某某与其母亲孙金英共同生活。于某某及其妻子工作单位,孩子入托的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于某某一家长期在吴桥县城工作、生活,以上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于某某的经济来源及生活消费均来源于城镇,其伤残赔偿金应按2012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计算,上诉人主张应按2012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计算,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于某某的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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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马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于某某医疗费13569.41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并将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1600元计入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上诉人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以上损失共计21019.41元,扣除马某某应赔偿的医疗费7714元和张福臻应赔偿的医疗费3305元,上诉人赔偿于某某医疗费数额为10000元,没有超过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限额,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于某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被上诉人于某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吴桥县公安局桑园派出所、吴桥县城区和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于某某长期居住在位于吴桥县城的长江东路建筑公司家属楼1-4-7,该楼房的产权人系于某某的母亲孙金英,产权取得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于某某与其母亲孙金英共同生活。于某某及其妻子工作单位,孩子入托的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于某某一家长期在吴桥县城工作、生活,以上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于某某的经济来源及生活消费均来源于城镇,其伤残赔偿金应按2012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计算,上诉人主张应按2012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计算,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于某某的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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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冯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迁安市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责任认定,被告冯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因被告冯某驾驶的冀BTE790号小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均在保险合同期内,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70111.75元(医药费10000元、自行车损失500元、伤残赔偿金17159.04元、误工费16360元、交通费5035元、拐杖费150元、住宿费398元、护理费5509.71元。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型颅脑损伤,且并发多处骨折,属伤情较重,造成精神痛苦,应给予适当精神抚慰,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数额较高,应以赔偿15000元为宜)。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0000元(100000元×80%(被告冯某未投保不计免赔险,负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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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李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即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伤残评定书、出院证、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及调解终结书从证据来源到证明内容均具有合法有效性和客观真实性。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提出原告提交的费用明细清单中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其未提出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证据不足,不予考虑。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单据,被告提出其费用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因事故造成玖级伤残,Ia值10%,精神受到损害,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考虑为9000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发生的费用有:医疗费用55313.58元(康力医院9767.00元+唐山市第二医院45546.58元)、门诊检查治疗费用及化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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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丁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王某某的损失,首先由平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按照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丁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有:1.医疗费(包括二次手术费)65682.6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30元天×28天),二次手术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合计1290元;3.营养费840元(30元天×28天),二次手术期间营养费450元(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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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舰与赵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雷舰的损失,首先由人保财险高新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高新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雷舰的各项损失有:1.医疗费20065.3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3.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4.护理费,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护理人员为一人,每天按40元计算,本院予以确认,故护理费为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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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丰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移动公司丰某分公司驾驶员李刚驾驶的冀HU5152轿车未保证行车安全与原告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移动公司丰某分公司一方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姚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移动公司丰某分公司的车辆在另一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根据被告移动公司丰某分公司与另一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被告太保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应该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原告姚某某医疗费23794.50元、护理费2520.00元、误工费7571.00元、交通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82172.00元、,上述款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92463.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剩余医疗费1379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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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长顺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黄公交认字(2013)第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J8L345号车,所有人系被告张友军,发生交通事故系被告王某某借用被告张友军车辆所致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全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被告张友军对出借冀J8L345号车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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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于某某与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外,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并无证据证明该鉴定程序、结论违法,被告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对鉴定结论予以确认。被告马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某应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于某某应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于某某在邢台市人民医院花费15,026元,住院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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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等与张某、邢台县中心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责任划分和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1)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本院依据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西区二大队做出的邢公交认字【2015】第5010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刘秋山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刘海妮不负事故责任。张某系邢台县中心医院职工,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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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告李某某、王兰某、李彬、李某某与被告杨奎彬、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雄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2013)第C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奎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三原告王兰某、李彬、李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四原告由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杨奎彬和原告李某某共同负担,具体责任比例以被告杨奎彬承担70%,原告李某某承担30%为宜;因被告杨奎彬所驾赣A×××××号临牌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关于四原告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认,医疗费一项有相关医院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及正式票据证实,本院应予认定,则原告李某某的医疗费应认定32259.12元,原告王兰某的医疗费应认定1058元,原告李彬的医疗费应认定851.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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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和保险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误工费有异议,并辩称因原告的单位已赔偿其误工费,我公司不承担,但因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元某支公司无关,并不影响原告的起诉,故对被告元某支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所支付的外购药(人血白蛋白)2770元和交通费400元均客观真实,且原告的外购药有医院的外购证明,故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在精神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赔偿标准,原告在此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用37279.04元(均为被告李正朝垫付)、外购药2770元、误工费1600元÷30天×317天(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2012年12月19日至评残前一天2013年7月8日止)=1690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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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赫书海诉被告张某、被告张x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藁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赫书海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赫书海损失如下:1、医疗费14614.03元。98元医疗费票据应属司法鉴定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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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华、吴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赵某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华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身体××遭受损害,吴某某摩托车受损,依法当得到相应赔偿;原告徐国华因无故定收入,其亦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误工费应参照《河北省201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中农林牧渔业分行业职工因平均工资31.13元×至评残前一日235天计算,即7315.55元,护理费按31.13元×住院112天计算为3486.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112天计算为5600元,××赔偿金按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0元×20年×九级伤残系数20%计算为20600元;原告徐国华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虽不能认定,但结合其治疗、转诊等情况,交通费确定800元为宜;原告徐国华因该交通事故致使身体落下××,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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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被告齐某某驾驶无号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景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0934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德州华源公司及衡水光辉橡塑公司证明原告及护理人员误工工资证明提出异议,认为没有两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加盖公司印章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张娟与张某的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张娟的护理期间为2009年12月8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经查德州华源公司及衡水光辉橡塑公司的证明均系使用本公司信笺书写,该信笺下方有公司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其真实性应予采信,德州华源公司证明证实原告系其公司职工,同时证实了原告于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情况,并加盖有公司行章及财务专用章,应予认定,原告受伤部位为足部,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理应有人照料,张娟与张某系何关系,从两个人的住址均为前枣林231号,应能认为是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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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对于当事人承担责任大小比例问题,本院根据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过错程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被告任战伟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30%。对于原告刘某某的医药费56,411.50元、护理费17,671.20元(216.70元/天×18天+116.70元/天×1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00元(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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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友诉王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梁文友虽是在运杆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但应认为装、卸车和跟车运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均是雇佣活动过程中,故雇主王成应对雇员梁文友在运杆途中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成主张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庭审中原告虽不要求第三人王爱国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王爱国作为司机,明知有人上车却没有制止,继续驾驶拖拉机造成原告梁文友受伤的损害后果,其是直接致害人,在本次事故中具有过错,亦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梁文友作为一个成年人,应知道拖拉机不能载人,应意识到站在拖拉机的牵引杆上具有危险性,却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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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青与张某某、马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白某青受伤的原因,系由于被告张某某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所致。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范围的损失,按照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该保险公司按被告张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为100%。对原告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范围部分的合理损失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882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河北省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日50元,住院25天,维护1250元;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并结合医嘱,本院酌定维护15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原告虽然超过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能够胜任其从事的工作,原告白某青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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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某某与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驾驶汽车将原告郄某某撞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应予确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韩某某承担,因被告韩某某驾驶的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医疗费47693.6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和伤情,应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书原告伤情鉴定为九级不认可,庭审中提出重新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对司法鉴定的结论效力应予确认。被告应当按照赔偿顺序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损失医疗费47693.6元,护理费3864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104608、精神抚慰金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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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新乐与吴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英大保险公司作为冀E×××××号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交强险未能赔偿的原告的损失被告吴某某应按责任予以赔偿。原告因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可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损失。根据本院认定事实原告的医疗费为26036.42元;原告的车损为13520元;原告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依据京盛唐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635号鉴定书,原告误工期限确定为135天,原告护理期限确定为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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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举诉被告赵某某、白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汽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某某驾驶冀D×××××号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数据,原告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医疗费为61825.48元;(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年×月出生,事故发生时已70多岁,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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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均为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告刘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原告焦某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原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5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用人单位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及住宿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玻璃体混浊、视网膜黄斑变性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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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杨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海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杜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海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杜某某无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98323.24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因此被告杨海林还应赔偿原告杜某某交通事故损失172947.85元(271271.09元-98323.24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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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祖某某承认谷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祖某某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5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以原、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据,计算为58608.14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费中有属于非医保类的费用,故对被告以应扣除非医保费用10%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3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营养费参照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酌定为120天,每天按照50元计算为6000元。原告提供的关于护理费的相关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年工资标准35785元计算每天98元,参照鉴定意见,酌定护理天数为120天,共计11760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具有真实性,依据原告医疗、鉴定的次数,认定为700元。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抚慰金确定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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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贺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贺舰按事故责任赔付50%。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的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妻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住的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妻子作为被扶养人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的医疗费、衫残赔偿金各项损失数额合计已经远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财产损失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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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外肇事车辆冀C×××××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以确定原告与被告魏某按3∶7承担责任为宜。原告焦某某主张医疗费60533.68元,提交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明细、病案等证据,应予认定;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2800元(100元/天×28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原告焦某某与河北金年福工艺品店存在劳务关系,提交了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证明日平均工资80元,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宜,误工费应为22880元(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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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苹、张某某等与乔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乔铁某与原告韩某苹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苹、张某某受伤,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最高保额50万元)的承保公司,对于二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依据肇事双方承担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保险不足部分由乔铁某承担赔偿责任。乔铁某垫付部分应予以返还。其中交强险医疗限额赔偿二原告10000元,二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超出部分36404.69元,以及鉴定费1948元,应按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0%,即30682.15元。剩余部分未超出交强险伤残和财产赔偿限额,故该部分损失80057.4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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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先行,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应负次要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对于原告王某某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0123.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营养费为1450元(50元/天×29天);对于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秦某某市盛顺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因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证明载明的误工费用不予采信,结合其住院治疗情况及医疗机构的意见,参照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误工费为11326元(19779元÷365天×20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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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责任大小分担损失。被告姜丽娜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姜丽娜对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的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150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江丽娜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具体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0430.46元,该医疗费是原告为治疗此次事故所致损伤产生,属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自费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及哈尔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比照国家机关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即每日50元计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3600元(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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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淑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5来源合法,被告证据为其自行检测,其证据效力不足以对抗原告证据,故对原告证据5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证据2不予采纳,并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确定原告护理费,确认原告误工期限至定残前一日177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证据6,无医疗机构建议等予以佐证,其花费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证据9,对原告因伤误工损失具有较强证明力,被告保险公司提交证据,只记载原告职业为务农,但并不能排除原告向他人提供劳务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9予以采纳,对保险公司证据1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可以证实保险承保、事故的发生等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虽然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花费交通费用具有客观必要性,依据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燕淑红交通费为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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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驾驶事故车辆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事实清楚。交警部门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赔偿其相应损失,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获得赔偿。由于事故发生在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其次,交强险不足部分或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应该由被告刘某某按照所负主要责任的比例负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原告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的损失的确定:医疗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可以证实其到秦某某市公安局公安医院治疗的事实,其所支付的医疗费64755.26元(58541.38元+6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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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诉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驾驶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汪某受伤,事实清楚。交警部门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汪某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汪某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其相应损失,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获得赔偿。由于事故发生在被告周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汪某及王某、张某三方受伤,王某、张某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在另案中同意将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项下及伤残项下赔偿款共计120000元全部赔偿给原告汪某,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医疗费项下10000元的限额内、伤残项下110000元的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其次,交强险不足部分或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按照被告周某所负主要责任的比例负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告周某按照所负主要责任的比例负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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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盖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盖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魏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该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所负的事故责任划分合理,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盖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对本院确定的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又因盖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且无保险免赔事由,故对于原告合理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以及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再由被告盖某某承担,盖某某已经支付的款项应予折抵。关于原告合理损失的认定:1、医疗费:原告因伤进行检查并住院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均为合理必要,本院对被告盖某某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46597.63元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天数为3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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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刘晓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次事故中,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晓成负同等责任,因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非机动车,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0%的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刘晓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中华联合张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时被告刘晓成的驾驶资格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资格均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中华联合张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中华联合张某某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60%的比例予以理赔;仍有不足的,则由被告刘晓成按照60%的比例予以赔偿。对于原告在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张某某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滑县人民医院、河南省滑县正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共计226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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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闫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贾文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闫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计算为:⑴医疗费61846.46元⑵营养费30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⑷残疾赔偿金80304元⑸护理费6000元⑹精神抚慰金6000元⑺误工费13776元⑻鉴定费2800⑼元,以上计174266.46元。综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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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8月12日,杨某某乘坐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所有的冀G×××××号大型客车在18时30分许,行驶至赤城县躲车时,因雨天路滑未降低车速、操作不当,坠入公路右侧沟内,造成杨某某受伤。此事故经河北省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606号判决书,就相关损害赔偿已作出处理。杨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杨某某的上诉请求。杨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18日出具京博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8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的伤残等级为道路交通事故IX(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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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与李某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事故车辆以被告陈某名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陈某不承担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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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王某某等与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不足部分由被告邢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冀G×××××号小型面包车上人员师某某、王红伟、师全磊、师全勇、马玉成五人受伤,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责任项下五人平分,在死亡伤残责任项下除赔偿王红伟的经济损失,其余四人平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辩称的,司机是醉驾,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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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成某某等与安利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二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安利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二原告。二、二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许宝香⑴医疗费1831元⑵死亡赔偿金107271元(11919元/年×9年)⑶精神抚慰金30000元⑷丧葬费28493.5元⑸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1900元,以上计167664.5元。成某某⑴医疗费68020.28元⑵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⑶营养费3060元(30元/天×102天)⑷护理费10200元(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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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常治才、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常治才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均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考虑到已实际发生,结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300元。2、原告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16871.83元⑵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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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1、医疗费34345.29元,予以支持。2、鉴定费2000元,予以支持。3、误工费17500元,予以支持。4、护理费6000元,予以支持。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1天×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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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山诉梁东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梁东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兴山无责任,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太保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作为冀G×××××/冀G×××××挂号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东山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太保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作为冀G×××××/冀G×××××挂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二、1、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依据其提供的有效票据,本院确认为1043.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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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的意见予以采信,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10、被抚养人生活费4245.8元(原告母亲唐志英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798元×5年÷3人×0.2=3266元,原告女儿张晓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798元×1年÷2人×0.2=979.8元,合计4245.8元);11、鉴定费等1400元(票据1张)。被告大同支公司认为,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四川分公司和侵权人进行赔偿。被告四川分公司主张被告刘某某发生事故时属于酒驾,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不予赔偿,并提供了被告行车记录仪的部分视频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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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石某某、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医疗票据中有一张720元的票据无法证明与案件的关联性,陪床椅有护理费,故不予支持,其他费用有票据证实,被告主张治疗高血压的费用应剔除,无法律依据,故支持原告医疗费47070.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原、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2400元(原、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4、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证据:鉴定意见书。被告认为后续治疗费在实际发生后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依据鉴定意见书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支持原告主张)。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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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龚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经核实原告病历记载在原告行左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的手术治疗后,原告发生间断发热、突发血氧饱和度低,转入ICU治疗的情况,故原告的医药费应均为因事故发生,且证据证实了实际损失数额,被告龚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743.97元,提供票据6张,被告方及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故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共计79630.3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原告主张住院31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930元。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27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9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后续治疗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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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秀某等与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为因事故发生,本院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18234.6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原告主张住院24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27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9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方不认可鉴定报告,故对营养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有鉴定结论证实,故予以支持)。4、护理费8400元(鉴定结论证实,住院24天2人护理,出院1人护理36日,原告主张每天按100元计算。被告方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故对护理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有鉴定结论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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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润祥与山西汽运集团雁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400元收据非正规发票,也无医院证明,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故支持医疗费102070.7元)。2、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证据有司法鉴定书。被告认为费用偏高,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书予以证实,故支持原告主张)。3、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原告主张2900元,住院29天,每天按100元计算,证据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的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被告认可住院期间每天50元标准,本院认为应当按照住院病历确诊的住院29天计算,故支持原告主张)。4、营养费30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根据司法鉴定书主张60天,每天按5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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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为因事故发生,本院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51379.31元)。2、后续治疗费7500元(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7500元,提供证据有鉴定结论证实。被告郭某、村民委员会没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有司法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后续治疗费用75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原告主张住院3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郭某、村民委员会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4、营养费27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9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郭某、村民委员会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5、护理费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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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李某、包头市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医疗费票据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剔除非医保用药20%,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故医疗费确认为41489.84元)。2、后续治疗费7500元(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7500元,证据有鉴定结论。被告认为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证实,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器械费用约7500元,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支持原告后续治疗费7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原告主张住院38天每天按3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1140元。被告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7天计算。本院经核实采信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7天计算的主张,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4、营养费2700元(原、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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