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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会来自2002年借原告张某某款,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证实,且双方约定借款14000元,利息为月息1分,未超出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一直偿还原告利息至2008年4月23日,但未偿还本金。现被告王会来尚欠原告本金14000元及利息4190元。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本金14000元及利息3000元,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作为中间人替王秀全借钱,应由王秀全偿还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对该辩意见不予采纳,应由被告王会来偿还原告本息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会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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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徐某某、唐山海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王淑珍、耿某某分别与被告徐某某、唐山海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间签订的五份借款协议,均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唐山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王淑珍将借款协议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耿某某后,被告徐某某应当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向耿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其迟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继续向耿某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唐山海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淑芹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对原告之诉请予以认可,其基于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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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张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欠原告罗某款17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主张张某某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黄某某不承担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款170000元。二、被告黄某某不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205元,被告张某某承担18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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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出具的欠条并非被告所写且原告对该欠条的形成又不能提出合理的解释,对欠款的事实也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耀审判员 马征杰审判员 许瑜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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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出具的被告所书写的欠条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欠款13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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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的借据合法、有效。被告胡某某认为2004年4月27日的借据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了证人孙某及刘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每年年底都向被告胡某某索要过该两笔借款,因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债权,且被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04年9月7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没有约定偿还期限,应从原告主张之日支付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60000元并按借据约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0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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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出具的被告所书写的欠条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罗占伍欠款135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076元,由被告冯**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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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盛XX借原告前后共计七万元整有借条为证。故原告王XX要求被告盛XX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利息四千元,与事实不符。借条中明确注明利息三千元整。故对于原告多主张的一千元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盛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7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3000元整。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盛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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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传媒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三份借款凭证的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09年11月1日12万元、2009年11月3日23450元、2010年10月13日15万元,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共计欠款293450元。被告主张2009年11月1日出具的12万元欠条中已涵盖23450元,2010年10月13日15万元的欠条中已涵盖所有欠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针对其抗辩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打款23450元的时间是2009年11月3日,被告出具12万元欠条的时间是2009年11月1日,即出具欠条在前,打款在后,因此,被告称12万元欠条中已涵盖23450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10年10月13日被告樊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未明确写明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也未注明截止到2010年10月13日共欠15万元等事项,因此,被告称15万元的欠条中已涵盖所有欠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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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办公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及责任承担。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用以证明原告拟向被告投资,为解决被告资金困难,原告先期向被告提供借款200万元;二、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三个月,从原告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如3个月后未偿还,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2009年3月13日银行回单一张,用以证明原告依约将款项200万元汇至被告王某某指定账户;四、2009年3月13日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所借款项,王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接受讼争款项,并非个人借款;五、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王某某出具的还款计划,用以证明被告王某某承诺将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57号房产拍卖后,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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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是二上诉人陈某某、吕某某之女,其与二上诉人陈某某、吕某某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在2013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时,方某某已起诉与陈某某离婚,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在此期间上诉人陈某某与其父母单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按照还款当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被上诉人方某某对此并不知情,也不认可,故该借款协议利息的约定,是上诉人陈某某个人意思表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由上诉人陈某某个人承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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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华与赵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作为保证人的上诉人赵某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被上诉人付建华向赵某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赵某某担保的期间。因双方均对借款条中的本人签字及手印无异议,该借款应认定自2011年1月12日开始借款,从借款条中的内容看没有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期间亦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1年7月11日到期,至2012年1月11日为担保期间,在此期间内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赵某某主张了权利,即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本案中,证人马某、朱某出庭证实了付建华向赵某某催收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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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被告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一是2012年借款协议是否成立、生效,信则立公司是否应据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是张万厂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是罗某某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及各项费用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最主要问题,就是2012年协议中约定了“甲、乙、丙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在丙方只有信则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厂的签字,并无信则立公司盖章的情况下,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问题。对于该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运用合同文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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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对原告持有的借据予以认可,但主张借款数额不是40万元,而是30万元,且借款性质为赌资。被告对此辩解意见提交的晋州市槐树派出所对李某某的讯问笔录,记载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反映被告辩称的借款数额为30万元且为赌资的主张。对此,被告张某某提交的关于原告向被告父亲张秋海要债时的四段录音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其证明力小于书证,且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对抗书证效力。对于被告所提交的翟小军与张秋海电话录音,因翟小军未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故该录音材料本院不能采信。综上,被告张某某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证据来对抗其所出具的书面借据,应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某辩称借款当天扣除2万元利息及5000元好处费,期间又还款2万元,实际欠原告的款数为15.5万元的事实,原告否认,被告未能向法庭提出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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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二被告偿付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证人陈某、张某、杨某甲的证言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原告之诉,应予支持。因二被告未按约定偿付借款,故其应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8月31起的借款利息。被告杨某某辩称因受胁迫出具欠条,但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证人杨某乙系被告杨某某同胞兄某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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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及时偿还。但被告长期未还,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000元,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上,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建勇审判员 刘小召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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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5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事实清楚,能够认定。原告称被告已还款500元,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偿还借款的数额,故对被告尚欠原告3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因该欠条上已约定了被告还款日期为2008年9月4日前,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从2008年9月5日始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为2008年9月5日始至执行完毕止。本案诉讼费2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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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的东荒峪镇政府工作人员马爱民等于2010年8月2日对郁某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经质证,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对被告郁某某在该份笔录中的陈述,予以采信。在该份询问笔录中,关于马树立生前向陈某某借款3000元,只是被告婆婆陈素清所说,被告在庭审中,对该债务并不认可。原告虽提交了马树立生前欠债清单(复印件),证人马某也证实该清单是其所写且与原件一致,但因被告未在该份清单上签字认可,且该清单为复印件,原告不能提供原件,故对证人马某证言及马树立生前欠账清单(复印件)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郁某某偿还该笔债务3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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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的东荒峪镇政府工作人员马爱民等于2010年8月2日对郁某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经质证,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对被告郁某某在该份笔录中陈述的“(马树立)从马某某手借一万……”,予以采信。证人郭某虽证实被告承认该笔债务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但因郭某是被告亲属,其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予采信。原告虽提交了马树立生前欠债清单(复印件),证人马某也证实该清单是其所写且与原件一致,但因被告未在该份清单上签字认可,且该清单为复印件,原告不能提供原件,故对证人马某证言及马树立生前欠账清单(复印件)不予采信。马树立向原告借款是用于买挖掘机,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该笔债务是马树立个人债务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郁某某偿还该笔债务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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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新与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东荒峪镇政府工作人员马爱民等于2010年8月2日对郁某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马树立生前欠债清单(复印件)、马某出庭证言能形成一个证据链,该证据链能证实被告丈夫马树立于2009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钩机(挖掘机)的事实存在。被告证人郭凤梅虽证实被告承认其丈夫马树立生前的该笔债务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但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予采信。马树立向原告借款是用于买挖掘机,故原告要求马树立之妻即被告郁某某偿还该笔债务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新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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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东荒峪镇政府工作人员马爱民等于2010年8月2日对郁某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马树立生前欠债清单(复印件)、马某出庭证言能形成一个证据链,该证据链能证实被告丈夫马树立2009年12月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钩机(挖掘机)的事实存在。被告证人郭凤梅虽证实被告承认其丈夫马树立生前的该笔债务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但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予采信。马树立向原告借款是用于买挖掘机,故原告要求马树立之妻即被告郁某某偿还该笔债务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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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尹立生、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尹立生、唐某某于2010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证据充分,能够认定。被告唐某某称该1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好处费,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应予支持。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立生、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借款1000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二被告尹立生、唐某某各承担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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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岳瑞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313500元,原告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被告徐某某欠原告款31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徐某某对欠原告款3135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岳瑞国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徐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无息借款,应自原告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即2013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135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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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59000元,原告提供被告签名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款5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无息借款,应自原告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即2013年7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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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并不违反法律,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按约定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款,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抗辩称已经偿原告两个月的借款1000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珊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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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应缺席判决。综合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债务人应当对债务进行清偿。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赵和平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树喜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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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栋樑与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的管辖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时积极偿还借款,推托不还没有道理。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文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栋樑借款6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宋文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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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份担保借款合同,合同上载明贷款期限为2012年7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借款人周檀到期未还款,在保证期限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某辩称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与原告及周檀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是2012年7月26日至2012年9月26日,并非至2013年9月26日,该合同是经过改动的,如果原告改动该时间,应有被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所以被告的保证期限应当为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3月26日,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限;原告承认该日期确有改动,但系签订该合同当时改动,而非事后所改,并且该合同载明一式三份,被告应出示自己的合同来加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对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放弃对该合同改动时间的鉴定申请,也未提供该合同的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的利息6250元,每月1250元,月利率为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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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康某龙大药房有限公司、阎向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堂、陈秀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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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石某某康某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借原告款25万元,原告提供借款合同和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公司会计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石某某康某龙大药房有限公司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年息12%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的利息,可参照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支付原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通过质证,可以证实康某龙公司指定转让资金的收款账户不是公司帐户,而是阎向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阎向某通过该帐户实际接收新星药房转让款等款项近300万元。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阎向某用转让资金偿还徐学增个人名下民生银行贷款、河北银行贷款、建设银行信用卡欠款,偿还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阎向某、徐学增个人名义贷款等。法院通过审查阎向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的收支流水,发现有个人消费现象。本院认为被告康某龙公司股东阎向某、徐学增使用个人帐户接收公司转让款、借款,用属于公司所有的转让款偿还个人银行贷款和信用卡欠款,被告康某龙公司及股东阎向某又不能举证证实阎向某、徐学增个人名义贷款和银行信用卡欠款的实际用途与公司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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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顺利与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借原告50万元,有原告董顺利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及被告王某某出具的收到条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偿还的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50万元本金利息6.5万元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被告王某某出具收到条之日起计算。原告提交的生效判决均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工商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借贷发生时,借款曾有过汇入王某某账户的情节,因此王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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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示的借条证明了被告李某某借原告武某某现金拾万元整的事实,因此原告武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十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提出原告是高息贷款并胁迫被告出具借条的情况,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反驳的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某某借款十万元整。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满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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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白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白二军拖欠原告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白某为该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辩称,当时担保时说是担保期限一个月,宋某某、白二军和其一起说好的,一个月后白二军口头说已经还清借款了。因被告王某某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相应证据,对其提出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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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齐某某向原告崔某某借款27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1年5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双方系自然人,借条上也没有写明利率及还款时间,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某某借款人民币270000元。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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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兴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3年4月19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赵某兴借款200,000元以房产证编号00003042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未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并未设立。车辆抵押,原告未主张权利,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兴借款本金6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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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应当清偿。原告张某某所称被告李某某2011年5月7日借款8000元,被告李某某给原告张某某出具的证明上注明“于支”,该“于支”的意思应为“预支”,本证明条上没有注明8000元款系借款,原告张某某诉称的本款项为借款的说法无法认可,因不能认定该8000元款项的性质,故不能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该款;原告张某某称被告李某某2011年5月21日的借款7000元,该借款没有被告李某某的借据,仅有两书证,亦依法不能认定该笔借款;对于原告张某某称被告李某某2011年5月30日的借款10000元,原告张某某提交署名李某某的证明,明确记载该款为借款,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认定;原告张某某提出让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的利息的请求,由于借款的证明上没有记载借款利息事项,民间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审理中被告下落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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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山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杜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范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唐山市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养合同附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赊欠协议实际上包含借贷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三重法律关系,是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购买原告的饲料和雏鸡来饲养毛鸡,待毛鸡被收购后,以毛鸡款来抵扣借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担保人提供担保。但原告在本案中起诉的是饲料和雏鸡的欠款。换言之,原告以诉讼的方式抛弃了赊欠协议所包含之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协议中涉及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获得毛鸡款127844.14元,扣除赊欠原告料款111262.50元、雏鸡款28800元、检疫费776.85元,被告张某欠原告12995.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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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新利与被告刘某某、孙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利主张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提供了被告刘某某出具的借条,而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对该笔借款也未否认,故被告刘某某英承担偿还该借款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刘新利主张本案债务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孙某某又予以否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事实主张对于被告孙某某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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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孙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樊某某(樊爱彬)向原告樊某某、孙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某某(樊爱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某某、孙某某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樊某某(樊爱彬)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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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范某某借款,并出具欠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李某出具借条中并未对利息做出承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某借款171900元。二、驳回原告范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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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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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弓大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弓大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弓大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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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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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邱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款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关系成立。被告邱x未按期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给付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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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韩某某放弃就原告张某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原告张某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某某、韩某某应共同偿还,互负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韩某某给付原告张某借款26000元,利息14470元,计40470元,于判决生效20日内付清。二被告承担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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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康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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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提交王景奎(魁)所写借原告款35000元款的借条。被告当庭表示是否借原告款记不清了,被告是否书写借条记不清了,由此看出被告并未明确否认借原告款及书写借条的事实。故本院应予认定被告借原告款35000元。被告主张已超诉讼时效,因借条未写明还款期限,被告称原告未主张过权利,故原告起诉(2013年10月25日立案)前并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而本案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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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鹿某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张志华向原告借款1844781元有张志华、钱锁强、吉梅柏所写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华北建设公司提供湖北中都公司的出具授权书,想证明张志华系湖北中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碧天下项目华北建设一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以及张志华之间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但是从张志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张志华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因此对于被告华北建设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志华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张志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与被告张志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华北建设一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华北建设公司作为设立分公司的法人,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华北建设公司公司承担。恒大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锁强是张志华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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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张某海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经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共同确认,现原告夏某某主张被告杨某某偿还的430万元借款本金,系2011年双方合作从事基建施工期间,原告夏某某的投资款300万元,合作分红100万元,及截至2012年9月的利息30万元转化而来,被告杨某某为此书写了借据。因此,双方约定将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合作收益转化为借款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借款已到期,杨某某应归还夏某某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原告夏某某主张借款利率应为每月4分,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对300万元本金的利息,应从201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对于130万元本金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在借款到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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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雷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刘某、雷红利分两次借原告秦某两笔现金,每笔20000元,共计40000元,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丁立建将对刘某、雷红利的债权50000元转让给原告秦某,并以短信方式通知二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至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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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无论被告郑某与原告王某某是否因找工作的事情构成委托关系,原、被告之间因被告郑某书写的25万元借据已将双方的关系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郑某欠原告王某某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告汽车一辆及部分存款,故被告辩称的资金紧张,要求分期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及保全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无论被告郑某与原告王某某是否因找工作的事情构成委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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