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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付继武、陈某某、程某某、闫某某、张民诉被告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六原告受雇于被告鞠某某在其承包的水沟护坝工程中干活,被告应足额支付六原告工资款。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付继信的证明与其提交的被告出具欠条,可以相互佐证,证明六原告受雇于被告及被告鞠某某欠六原告工资款共计8,000.00元的事实。故对于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交的李金、李汉玉、刘瑞、王凤、王立顺、王立金六人出具的证明,因该证明中六个证明人的名字系李金一人所写,该证据形式不具有合法性,故对于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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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与刘某某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石民一终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被告刘某某系原告南通六建的员工,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故其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原告南通六建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被告刘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导致被告刘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应由原告南通六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石劳裁字(2008)第632号裁决书虽然裁决原告南通六建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被告刘某某伤残津贴980元,但该裁决内容并不能与行政法规相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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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北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大运公司作为沧州市锦绣家园小区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与被告曹某某口头约定将该小区16号楼内部木工工程部分,交予被告曹某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的行为属于分包。被告曹某某虽然与原告赵某某等工人一起进行施工,但二者并不直接接受被告大运公司的管理,而是原告赵某某直接受被告曹某某管理,且原告赵某某的工资是由大运公司将费用支付给曹某某后,再由曹某某按照其与原告约定数额分发给原告。因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告赵某某、被告曹某某与被告大运公司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曹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赵某某相应的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大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其未与曹某某订立书面分包协议,亦无证据证实被告曹某某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应当与曹某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大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大运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理由的答辩意见,以及被告曹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一样也是向大运公司提供劳务,所以原告的工资应当由被告大运公司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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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我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原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计艳龙,应就计艳龙拖欠被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计艳龙会计王崇出具给被告的计工条注明拖欠被告工资13856元,被告在本案中主张3600元,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计工条不具有欠条效力;该证据不是原告方出具,与原告无关;证人王云峰证明被告还在华北建设工程工地随计艳龙干活。一、原告认可被告在其工地打工,计工条具有客观性,上面有天数,有工资标准,有工资总额。应当认定为计艳龙所欠被告工资数额。二、原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计艳龙,应就其拖欠被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主张被告还在其他工地为计艳龙打工,该计工条上记载的工资不全部为原告所做,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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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我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原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计艳龙,应就计艳龙拖欠被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计艳龙会计王崇出具给被告的计工条注明拖欠被告工资15700元,被告在本案中主张4200元,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计工条不具有欠条效力;该证据不是原告方出具,与原告无关;证人王云峰证明被告还在华北建设工程工地随计艳龙干活。一、原告认可被告在其工地打工,计工条具有客观性,上面有天数,有工资标准,有工资总额。应当认定为计艳龙所欠被告工资数额。二、原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计艳龙,应就其拖欠被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主张被告还在其他工地为计艳龙打工,该计工条上记载的工资不全部为原告所做,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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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我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原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计艳龙,应就计艳龙拖欠被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计艳龙会计王崇出具给被告的计工条注明拖欠被告工资15700元,被告在本案中主张4200元,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计工条不具有欠条效力;该证据不是原告方出具,与原告无关;证人王云峰证明被告还在华北建设工程工地随计艳龙干活。一、原告认可被告在其工地打工,计工条具有客观性,上面有天数,有工资标准,有工资总额。应当认定为计艳龙所欠被告工资数额。二、原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计艳龙,应就其拖欠被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主张被告还在其他工地为计艳龙打工,该计工条上记载的工资不全部为原告所做,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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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新春等与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六原告跟随被告外出打工,由被告负责食宿并发放工资,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当按期如数支付原告工资,至于被告辩称其上边老板没有给工资,自己不应该给原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欠原告工资数额除张春利已给付两千元,剩余2451元以外,其余数额被告予以认可,因此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张风昌、原告张某某当庭提出被告吕某某分别支付二人搬家费550元的诉讼请求,因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雇佣原告外出打工,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当按期如数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现被告尚欠六名原告部分工资一直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构成债权债务,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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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刘某某用菜刀将原告王某某手部砍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不是原告,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二)原告各项损失总额为6953.42元。其中,医疗费以经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数额为准。误工费参照案发前三个月原告月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参照2013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副渔业按1人计算。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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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东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施工工程工作中受伤的事实,有张某某本人陈述、第三人杜大卫陈述及受伤诊治相关事实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邢台东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对张某某受伤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对张某某在施工工程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杜大卫,杜大卫又招用了张某某,张某某在施工工程中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邢台东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张某某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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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杨彬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雄威三利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韩某某、被告邓某某、被告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彬起诉被告拖欠工程款的数额、质量保证金数额及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雄威三利化工有限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可确认“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未经工商注册,其印章仅限于内部使用,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授权“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承包金梦园小区住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承包金梦园小区住宅工程是杨彬的个人行为。“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雄威三利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因实际承包人为自然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所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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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生力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16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生力工资1600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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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纪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3845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新纪工资3845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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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立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248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建立工资248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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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7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某某工资700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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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3356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工资3356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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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收与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石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石某某招用,在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石某某的劳务工程中施工。被告石某某向原告等9名工人承诺工资由其承担,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该9人均已确认,故对原告的工资数额15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石某某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丰收工资1500元;二、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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