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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某与河北省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冀通公司与被告冀中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书,其主要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龚某某以黄建龙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书,虽经被告龚某某事后追认,但原告张俊某作为承包人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龚某某作为发包者无承包人被告冀中公司的授权,被告冀中公司对该合同不予追认,该建筑工程合同书无效。但原告已实际施工,且被告冀中公司在原告开始施工后,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双方已形成实际的转包关系,因原告无建筑资质,且未取得发包人被告冀通公司的同意,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应予返还,恢复原状,因原告投入形式为劳务及建筑材料。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应折价补偿。现涉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价值业经司法鉴定部门确认,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冀中公司称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008000元,但其在公安部门及本院询问笔录中自述已付2002000元,且未提交已支付原告2008000元的相关证据,参照鉴定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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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弄与孙某某、王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基本事实及事故的责任认定,双方无争议,被告孙某某与王某某承担责任的比例应按7:3来确定。原告和其他乘座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乘座的被告孙某某驾驶的车辆相对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第三者,王某某的车辆在华安保险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华安保险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事故同时造成多人受伤,可在平衡各受害人损失后,合理分配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的赔偿数额。对于交强险不足赔偿原告损失的部分,应由被告孙某某和被告王某某按7:3的比例赔偿原告。原告韩某弄的合理损失,其中医疗费14814.8元,有相应的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韩某弄主张的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是合理的,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和所在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误工天数为150天;原告系衡水衡湖醇酿酒有限公司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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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缑保合、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友谊商店改造项目”东配楼木工工程后由原告等17人完成并尚欠164800元工人工资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不能独立证明缑保合与赵洪恩订立《协议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缑保合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缑保合与赵洪恩订立《协议书》以及在给付原告等人20000元后出具欠条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对于欠付的164800元工人工资负有给付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缑保合、被告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7500元工资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7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缑保合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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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李某某等与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陈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刘国奎具有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刘国奎理应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久拖不付显系不妥,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刘国奎支付劳务费155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水利公司具有劳务关系,故对其要求被告水利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刘国奎辩称因水利公司及杨家岭、邢金录未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其无法支付原告劳务费,该抗辩主张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国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李某某劳务费1552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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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海林、李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李海军在张海林在建的二层小楼建筑工程中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物料,与张海林不存在承包关系,故原告的真正雇主是张海林,而不是李海军,所以对于原告的此次人身损害应由张海林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再由李海军连带赔偿。原告请求由李海军和张海林连带赔偿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两者具有承包关系,故不予支持。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系长期从事木工行业的成年人,应具备专业的施工常识。其受雇后,在施工的现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应注意人身安全,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判断,但其在施工中却未尽到注意义务,用模板击打校正木楞,导致其从一层顶上摔下,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原告王某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就其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减轻雇主张海林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王某某应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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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坤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坤带领工人在被告刘某某所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及工人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两次给原告书写的工资款欠条中清楚的载明了被告尚欠原告及工人的工资款数额共计69700元,被告应如数及时给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因追要工资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小坤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工资款69700元。二、驳回原告李小坤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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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印诉张健康、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可印等人受雇于被告张健康、宁某某,从事二被告承包的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镇居民安置楼工程的外墙挂网、抹灰及喷漆等工作,期间被告张健康曾带原告等人到辽宁省绥中县宏跃大酒店施工,基于被告张健康、宁某某共同雇主的身份,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张健康安排工作的行为能代表被告宁某某,故二被告共同负有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二被告出具的欠条未载明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数额,原告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6150元具有合理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健康、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王可印劳动报酬6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健康、宁某某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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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健康、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等人受雇于被告张健康、宁某某,从事二被告承包的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镇居民安置楼工程的外墙挂网、抹灰及喷漆等工作,期间被告张健康曾带原告等人到辽宁省绥中县宏跃大酒店施工,基于被告张健康、宁某某共同雇主的身份,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张健康安排工作的行为能代表被告宁某某,故二被告共同负有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二被告出具的欠条未载明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数额,原告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3480元具有合理性,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健康、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劳动报酬34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健康、宁某某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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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孙某某、秦某某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隆泰公司承包被告润和房地产公司的建筑工程,被告河北隆泰秦某某分公司实际施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孙某某的事实存在,被告河北隆泰公司虽否认其与被告孙某某间的转包关系,但原告工作的地点为被告河北隆泰承建的万和郡工地,且被告孙某某提供被告河北隆泰秦某某分公司法人张群给被告孙某某拨付工程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孙某某雇佣在万和郡施工的众多工人起诉后被告河北隆泰秦某某分公司向部分工人给付工资的事实都能够印证被告孙某某在被告河北隆泰承建的万和郡小区消防工程实际施工,被告孙某某雇佣原告韩某某等人施工,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经原告与被告孙某某核对,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5040元的欠条,被告孙某某应按双方核对的欠款数额给付原告韩某某工资,被告河北隆泰公司秦某某分公司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孙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北隆泰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总公司被告河北隆泰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润和房地产公司不拖欠被告河北隆泰公司工程款,故对拖欠原告工资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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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风民与彭某某、任某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铁风民在被告彭某某、任某增合伙开办的水泥制砖厂工作,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320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彭某某、任某增应当履行向原告铁风民支付所欠工资款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某某、任某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铁风民工资款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某某、任某增均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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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有与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邯三公司)、汪某财、陆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邯三公司将其承包的万和郡小区模板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汪某财、陆某,被告陆某雇佣原告从事装、拆卸模板工作。被告陆某对欠原告工资810元并无异议。关于被告汪某财、陆某应否对原告诉请工资承担给付责任及如何承担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虽由被告陆某经手招用,被告汪某财未管理具体施工工作,但被告汪某财与陆某是共同承包的万和郡小区模板安装工程,故该二被告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二人应对原告工资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关于被告邯三公司应否对原告诉请工资承担给付责任及如何承担问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邯三公司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两自然人,故该公司应对被告汪某财、陆某拖欠原告工资810元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该公司与汪、陆之间的争议应按其各自法律关系另行解决。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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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花园)、第三人董生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经第三人董生民招用,到第三人董生民承包的秦皇岛海洋新城西岭安置区工地工作,且第三人董生民对拖欠原告工资73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故第三人董生民应承担给付原告工资的责任。关于被告是否承担给付工资的问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原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虽主张已将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完毕,但其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对董生民给付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是否承担给付25%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原告系第三人董生民招用,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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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顺平与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周顺平与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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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顺平与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周顺平与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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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史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上诉对史金某的月收入数额有异议。史金某系海港医院退休返聘的主任医师,本案一审时,其提交了单位出具的工资每月为4000元的误工证明,根据其职业性质和证据情况,一审认定其误工工资的数额比较合理。另外,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称史金某存在挂床现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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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周某某与肖利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欠付其工程款33453.58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该笔工程款,并提供了居然之家工程结算单一份,根据该份工程结算单载明的内容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内容,可以认定原告承揽了居然之家干挂石材龙骨焊接相关工程及工程价款为73453.58元,被告肖利文已给付40000元,尚欠33453.58元的事实。本案中,被告认为其是给江西昌厦工程集团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的负责人陈峰鹏打工的,不应由其支付该笔工程款。根据本案庭审中双方陈述的内容,原告对被告所述该情况并不认可,亦不知情,且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承揽上述工程是与被告肖利文直接接触并商讨定价、付款等事宜,且被告肖利文亦在原告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字并由其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上述行为均使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肖利文为雇佣方,且被告肖利文亦未能提供足以排除其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证据,故原告将肖利文作为本案被告并要求其给付所欠工程款33453.5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对被告提出的罚款、维修等问题,因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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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雇工为战友公司提供劳动,战友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赵某某提供的双方对账单可以证实战友公司所欠工资的事实,且战友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故对赵某某要求战友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款10568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赵某某工资款共计10568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155.5元,由赤城县战友农工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树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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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纪与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个人委托其父被告杨利给原告出具了18000元的欠条,证实了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工资款18000元的事实,扣除已给付的9000元,剩余所欠工资款9000元应当给付。被告杨利在被告杨某某授权的代理权限内以其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杨某某承担,故被告杨某某应负还款责任,杨利不负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成纪工资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利、张某某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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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宣化住宅公司与下花园社保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2011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宣化住宅公司签订的下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人工费的承包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宣化住宅公司欠原告工程款506283.5元的事实清楚,二者之间的合同之债法律关系明确,宣化住宅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宣化住宅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12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下花园社保局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庭审中,下花园社保局承认其欠宣化住宅公司部分工程款未给付,原告诉求的506283.5元在下花园社保局欠付宣化住宅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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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退出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4日。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提出的本人履行合同产生损失的抗辩事实是否存在及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主张其在履行合同时原告存在违约和过错行为,导致被告共损失了32.05万元。为证实其主张,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3号、窝工工资损失证据:25名工人的聘用合同;25名工人工资发放表6张。证明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因窝工产生工资损失22.75万元;第4号、窝工饮食费损失证据:依第3号证据材料中的工人聘用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证明窝工期间的饮食费用损失6.8250万元。第5号、花园果品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窝工事实和期间。第6号、依照《钢结构分包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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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沽源县辉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市祥鼎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曾受雇于被告辉煌公司为其捡土豆,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系提供劳务一方,被告辉煌公司系接受劳务一方。原告陈述其去被告辉煌公司的地里是为了要劳务报酬,且2015年9月20日事发之前,原告称自己给工人垫付了报酬,送走工人以后,返回被告辉煌公司的地里,和被告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报酬。对此,被告辉煌公司不予认可,并举证费用报销单1张,主张被告辉煌公司已于2015年9月19日给原告结清了报酬。故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辉煌公司之间在原告遭受伤害发时存在劳务关系。同时,即使存在劳务关系,按照原告的陈述,其是因为报酬问题去到地里而导致受伤,因此,原告的受伤也不是在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辉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对原告受伤遭受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辉煌公司承担,而应由实际侵权人即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祥鼎公司承担。故本案的案由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应为健康权纠纷。被告祥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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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等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原告按照要求完成了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被告刘某某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被告弘某公司将资质出借给缺乏资质的刘某某等,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某工程款135000元。被告江苏弘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原告负担670元。原告预交2170元,予以退还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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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与李某某、曲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资质承揽宽城县宽大商贸城全友家具店装修工程及原告已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给付工人工资及行政罚款的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主张该装修工程和被告曲建国共同承包,故被告主张应由曲建国负责偿还原告垫付工资款及所拖欠工资款的义务,但本案中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用资质,原告允许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公司的名称和资质对外承包工程,即原告仅对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公司资质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将其借用原告资质承包的工程给他人,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借用原告北京宜美家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资质与周凤刚签订全友家具宽城专卖店装修工程,并由李某某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故对该装修工程所欠的工人工资应由李某某承担给付义务。因被告曲建国主张与被告李某某有协议,二人分摊所欠工人工资,事实证明二被告对工人工资均有给付义务,故被告曲建国应与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代被告给付款项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已垫付工人工资245050元,交纳行政罚款30000元,交纳执行费430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出借资质给被告,被告利用原告资质承揽工程施工,结算工程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现被告因未支付本应由其支付的工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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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1、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未申请鉴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并申请鉴定,由于双方对案涉变更工程的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定成为确定变更工程造价的唯一途径,对查明事实尤为必要,因此原告再行起诉的同时申请鉴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2、关于变更工程造价。招投标文件系双方为了建立合同进行磋商形成的,亦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具有约束力。被告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确定或商定时,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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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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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建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守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承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提供的合同中部分条款不一致,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变更以”甲方签字”为前提,即以被告签字为前提,但双方未对变更事项书面达成一致,原告亦未提供李守义签字的变更合同,故原告据此主张变更量,依据不足,但工程确实存在变更的事实,诉讼中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怠于配合,致无法鉴定,鉴定不能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的工程变更量46443元酌情支持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后期继续完成工程花费的情况,原告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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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昆山优达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因涉案工程尚未最终竣工验收,双方亦为进行工程款结算,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行主张。但原告进行了施工作业,被告依照相关规定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对工资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应予采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承担继续履行之义务。原告主张的垫付款及零工工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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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到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属于被告处工人。原告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应当得到保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原、被告没有在工伤认定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原告受伤为工伤,本院当庭予以认定。原、被告均没有提供原告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可参照2012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庭审中,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当庭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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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材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北京材伦公司与被告珠海亿源公司签订《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定制厂房建设项目扩大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北京材伦公司组织工人施工,按照珠海亿源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工程量,由双方确认了工程量,并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因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签订了补充协议,故应按补充协议结算工程价款。因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且北京材伦公司表示放弃利息请求,故珠海亿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支付北京材伦公司工程款本金1964575.3元,不再支付利息。张某某晶鑫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与珠海亿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确认与结算,结算后在欠付珠海亿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北京材伦公司承担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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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郭某某、郭英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兑付工资协议书及被告郭某某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了架子工劳务等义务后,被告郭某某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郭某某辩称该工程由三人合伙承包,工程款应共同承担的抗辩理由,因内部合伙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如内部合伙存在争议可另案起诉,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程款具体数额问题,被告郭某某既不主动与原告对账确认又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郭英雄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笔录,能够认定工程量为14101.91平方米和每平米架子工工钱为8元;对已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因被告郭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庭采纳原告的陈述意见,即已付工程款为52815元。故被告郭某某尚拖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被告郭某某应予以支付。关于被告郭英雄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查被告郭英雄借用张家口市宣化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包康保县永康艺兴苑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其法律主体系总承包人;被告郭英雄将该项目中三栋商业楼等主体结构的施工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郭某某,存在明显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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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国与郭某某、郭英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兑付工资协议书及被告郭某某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了钢筋工劳务等义务后,被告郭某某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郭某某辩称该工程由三人合伙承包,工程款应共同承担的抗辩理由,因内部合伙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如内部合伙存在争议可另案起诉,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程款具体数额问题,被告郭某某既不主动与原告对账确认又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郭英雄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笔录,能够认定工程量为10151.61平方米和每平米钢筋工工钱45元,工程款总计为456822元;对已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因被告郭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庭采纳原告的陈述意见,即已支付工程款为367277元。故被告郭某某尚拖欠原告工程款89545元,被告郭某某应予以支付。原告新增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人工费5000元,因原告未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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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功与郭某某、郭英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记工单、兑付工资协议书及庭审笔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了木工劳务等义务后,被告郭某某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郭某某辩称该工程由三人合伙承包,工程款应共同承担的抗辩理由,因内部合伙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如内部合伙存在争议可另案起诉,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程款具体数额问题,被告郭某某既不主动与原告对账确认又不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郭英雄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笔录,能够认定工程量为3950平方米和每平米木工工钱为41元;对已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因被告郭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庭采纳原告的陈述意见,即被告郭某某已付工程款为123000元。故被告郭某某尚拖欠原告工程款38950元,被告郭某某应予以支付。关于被告郭英雄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查被告郭英雄借用张家口市宣化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包康保县永康艺兴苑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其法律主体系总承包人;被告郭英雄将该项目中三栋商业楼等主体结构的施工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郭某某,存在明显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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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义清将钢筋组工程承包给闫某某进行劳务施工,双方形式劳务关系。闫某某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徐义清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资。现徐义清尚欠闫某某部分工资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义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此外,一建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个人徐义清,属于违法分包,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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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义清将塔司工程承包给刘某,双方形式劳务关系。刘某按约定提供了劳务,徐义清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资。现徐义清尚欠刘某部分工资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义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此外,一建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个人徐义清,属于违法分包,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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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兰某为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提供劳动,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是用人单位,兰某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应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兰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其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14300元工资一直不予支付,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违法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不是兰某主张赔付所欠工资二倍的法律依据,故兰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兰某要求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支付所欠工资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宣化洋河南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兰某工资款1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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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温某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清楚的写明其在下花园钢盛建材有限公司30万吨矿渣微粉生产线工程中分别拖欠原告李某某等11人的劳动报酬,其辩解现已不欠上述原告劳动报酬,但未能提供足以推其欠条的相关证据。因为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给付了原告李某某等11人在下花园钢盛建材有限公司30万吨矿渣微粉生产线工程工地干活的劳动报酬,故原、被告之间因雇佣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李某某劳动报酬12375元、李某某劳动报酬12225元、李续顺劳动报酬15900元、张积劳动报酬15975元、朱明劳动报酬14700元、李英劳动报酬12675元、姚吕生劳动报酬15825元、武桂春劳动报酬7440元、李桂海劳动报酬12900元、翟兴海劳动报酬12975元、刘连生劳动报酬6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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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兴宇劳务公司承包本案的涉案工程,该工程的土建工程由被上诉人朱某某承包。上诉人廖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日在被上诉人朱某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165天,双方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上诉人廖某某为被上诉人朱某某提供了劳务,被上诉人朱某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2018年1月4日,被上诉人朱某某委派张某同用微信的形式给廖某某写下欠廖某某总工资款44000元的欠条,对此欠款,朱某某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兴宇劳务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朱某某已经给付廖某某2000元,剩余42000元依法应当给付。综上所述,廖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30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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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金星、谷文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大元建业集团将承建的李长堤小学、卢庄小学教学楼工程转包给张和军和被告丁树冬,被告丁树冬雇用被告郭金星、谷文峰等28人从事劳务,由原告提供的施工经营承诺书、丁树冬承诺书、丁树冬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工人出勤表、盐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对丁树冬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丁树冬主张将李长堤小学、卢庄小学教学楼砌砖和抹灰工程转包给被告郭金星,被告郭金星不认可,丁树冬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丁树冬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郭金星等28名被告主张丁树冬拖欠27人(不包括李传祥)工资97145元,由本院自盐山县就业服务局和盐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调取的丁树冬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发放表、工人出勤表、项目拖欠工资数额总表相互印证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丁树冬对拖欠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上“丁树冬”的签名不认可,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结合2014年1月23日丁树冬在盐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签字确认的工人出勤表、2014年1月29日郭金星出具的收条及向盐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的保证书,对该份拖欠工资发放表应予认定。李传祥自认其工资已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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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杨某某、李汉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付某某、被告季燕同、丁玉琢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层层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最终又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于德青,由于德青违法招用被告杨某某、李汉民、叶文义、李洪胜、陈振坤、何丰祥等人,用工主体实际应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某某、季燕同、丁玉琢、于德青作为中间发包与承包方,具有不可分割的连带关系,故该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无不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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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1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王某1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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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徐某某、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原告为被告徐某某承包的世纪家园7#楼工程从事抹灰劳务,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徐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有第三人程世俊作为世纪家园项目部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足以证实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劳务关系成立及徐某某拖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的事实,被告徐某某理应履行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方泽公司将世纪家园7#楼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徐某某个人,方泽公司与徐某某之间属违法劳务分包关系,方泽公司应承担连带支付劳务工资12000元的责任。第三人程世俊系被告方泽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其在原告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不承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的责任。本案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款12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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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某诉徐某某、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原告为被告徐某某承包的世纪家园7#楼工程从事抹灰劳务,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徐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有第三人程世俊作为世纪家园项目部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足以证实原告马玉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劳务关系成立及徐某某拖欠原告工资款11500元的事实,被告徐某某理应履行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方泽公司将世纪家园7#楼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徐某某个人,方泽公司与徐某某之间属违法劳务分包关系,方泽公司应承担连带支付劳务工资11500元的责任。第三人程世俊系被告方泽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其在原告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不承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的责任。本案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款115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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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岚与居兰海、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从事民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华冶集团公司下属华冶三建公司将其所承包工程分包给挂靠在津诚劳务公司名下的被告居兰海,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无效。原告高某岚因案涉工程受雇于被告居兰海,经双方确认尚有19万元工程款未获偿付,原告为此请求被告居兰海偿付该笔欠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双方债权债务确认日(即2015年2月10日)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华冶集团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与实际施工人居兰海结清工程款项,对于居兰海所欠付工程价款,应当在其欠付居兰海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华冶三建公司作为华冶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其与居兰海之间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华冶集团公司印章,应视为是在华冶集团公司授权下所从事的行为,其因案涉工程与居兰海之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由华冶集团公司承担。原告主张宏宇集团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亦不能确认宏宇集团公司欠付工程款项。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宏宇集团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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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居兰海、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从事民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华冶集团公司下属华冶三建公司将其所承包工程分包给挂靠在津诚劳务公司名下的被告居兰海,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无效。原告郭某某因案涉工程受雇于被告居兰海,经双方确认尚有7万元工程款未获偿付,原告为此请求被告居兰海偿付该笔欠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双方债权债务确认日(即2015年2月10日)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华冶集团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与实际施工人居兰海结清工程款项,对于居兰海所欠付工程价款,应当在其欠付居兰海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华冶三建公司作为华冶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其与居兰海之间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华冶集团公司印章,应视为是在华冶集团公司授权下所从事的行为,其因案涉工程与居兰海之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由华冶集团公司承担。原告主张宏宇集团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亦不能确认宏宇集团公司欠付工程款项。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宏宇集团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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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肃宁县裘某之都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余梦法与被告徐保健签订协议及原告与被告徐保健签订的协议均属于劳务合同。被告徐保健应对冯某承担合同责任,被告徐保健欠原告劳务费267097元,应予以偿还。原告依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各被告还包括大连筑成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原告并未陈述本案符合上述情形的理由,也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况且本案原告是依据劳务合同要求的所欠款项,并不是单纯的农民工工资,如果是单纯的农民工工资,那么原告无权替其他人起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裘某之都商城、被告余梦法不是本案劳务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裘某之都商城未付清工程款,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被告余梦法与徐保健是合伙关系,所以被告裘某之都商城、被告余梦法不应承担责任,所以原告依据该条规定要求追加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不予准许。是否追加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裘某之都商城没有利害关系,所以被告裘某之都商城要求追加大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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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肃宁县裘某之都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余梦法与被告徐保健签订协议及原告与被告徐保健签订的协议均属于劳务合同。被告徐保健应对冯某承担合同责任,被告徐保健欠原告劳务费267097元,应予以偿还。原告依据国办发(2016)1号文件“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各被告还包括大连筑成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原告并未陈述本案符合上述情形的理由,也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况且本案原告是依据劳务合同要求的所欠款项,并不是单纯的农民工工资,如果是单纯的农民工工资,那么原告无权替其他人起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裘某之都商城、被告余梦法不是本案劳务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裘某之都商城未付清工程款,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被告余梦法与徐保健是合伙关系,所以被告裘某之都商城、被告余梦法不应承担责任,所以原告依据该条规定要求追加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不予准许。是否追加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裘某之都商城没有利害关系,所以被告裘某之都商城要求追加大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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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孙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该事故认定书,本院确定被告孙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丁某无责任。原告主张由保险人在交强险及三者险的机动车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以外的部分再由被告司机或肇事车所有人依法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丁某的第一次手术在孟村、沧州两医院住院合计25天。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对原告用药与原告受伤部位无关的药物费用不认可,但未提交必要证据,故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对原告重症监护室时医生让购买的物品111元的票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虽然非正式发票,但亦应属于原告人身遭受损害后产生的实际治疗必要的相关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对于被告的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对原告住院医疗费等84211.44元的主张,本院可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补助标准每日50元计算为1250元,原告尚需二次住院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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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强与刘中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刘中建为涉案久鼎家园工程24号楼木工组的工人,被告与文侠波、刘远华、郑洪华等其他工人在2016年6月4日向原告韩志强出具收条,表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先行支付的农民工全部工资共计15000元,且收条中写明“24号楼所有木工工资全部结清”。之后,被告的银行卡收到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吴桥县劳动监察大队联合下发的工资6900元,因被告的工资款已经结清,所以其没有取得该6900元款项利益的合法依据,被告取得该不当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韩志强利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韩志强要求被告刘中建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9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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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强与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郑某某为涉案久鼎家园工程24号楼木工组的工人,被告与文侠波、杨宗英、李定树等其他工人在2016年6月4日向原告韩志强出具收条,表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先行支付的农民工全部工资共计15000元,且收条中写明“24号楼所有木工工资全部结清”。之后,被告的银行卡收到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吴桥县劳动监察大队联合下发的工资6900元,因被告的工资款已经结清,所以其没有取得该6900元款项利益的合法依据,被告取得该不当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韩志强利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韩志强要求被告郑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9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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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强与刘远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刘远华为涉案久鼎家园工程24号楼木工组的工人,被告与文侠波、杨宗英、郑洪华等其他工人在2016年6月4日向原告韩志强出具收条,表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先行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共计15000元,且收条中写明“24号楼所有木工工资全部结清”。之后,被告的银行卡收到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吴桥县劳动监察大队联合下发的工资6900元,因被告的工资款已经结清,所以其没有取得该6900元款项利益的合法依据,被告取得该不当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韩志强利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韩志强要求被告刘远华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9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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