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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河北省武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系被告职工,原告因工伤造成一级伤残,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原告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被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原告各项费用。被告公路站主张本案属于劳务纠纷,因本案中原告已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故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已经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赔偿,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于法不合,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申请仲裁超过了60日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查明武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5日以原告马某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诉之本院,可见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主张于法不合,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支付给原告三万元,在本次赔偿中予以扣除,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另外,原告主张的伤残津贴每月2564元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按月支付,即从2018年1月开始支付,先给付2018年前四个月的伤残津贴25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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